[問題]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併存問題

看板LAW作者 (米肥肥)時間5年前 (2019/05/19 14:13), 編輯推噓6(609)
留言15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今有A地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為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9.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8246410.A.3EA.html

05/19 14:23, 5年前 , 1F
一、我認為可以。因為共有人減少了。
05/19 14:23, 1F

05/19 14:25, 5年前 , 2F
二、乙丙之父可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為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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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4:25, 5年前 , 3F
而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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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4:45, 5年前 , 4F
如果是辦案件的話,直接問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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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4:46, 5年前 , 5F
但我覺得你講的東西比較像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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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44, 5年前 , 6F
協議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這邊我是有點疑惑,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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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45, 5年前 , 7F
共有不是常態,都希望簡化或消滅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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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46, 5年前 , 8F
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隨意創設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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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50, 5年前 , 9F
不過這樣分割的確像是分別共有人甲和乙丙丁(當成一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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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50, 5年前 , 10F
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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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3:56, 5年前 , 11F
有種可能先前是甲與A分別共有 A死亡後 乙丙丁繼承未分割
05/19 23:56, 11F

05/19 23:57, 5年前 , 12F
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別共有部分 就變成題述所稱的狀況
05/19 23:57, 12F

05/20 00:15, 5年前 , 13F
對,但我說的意思是說,按照題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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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0:15, 5年前 , 14F
丁公同共有關係效滅,B地卻另外創設1/2乙丙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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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0:15, 5年前 , 15F
違背公同共有關係不可任意成立原則
05/20 00:15, 15F
文章代碼(AID): #1SuFGAF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