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服務證明與當初offer letter不同

看板LAW作者 (你是誰)時間5年前 (2019/05/04 15:00), 編輯推噓0(005)
留言5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請問懂法律的大家, 日前被公司資遣,公司答應給我正常的服務證明和非自願離職證明(但這個已經準備要去通報勞工局做勞資爭議協商) 但是正常的服務證明上面的職稱(一般基層)和當初給我的offer letter(掛管理職)不同(我其實是境外總公司透過hunter招募我的 但確定offer letter上面是有台灣董事長本人簽名) 因為當天取得這兩份文件,當下我都知道有問題,只是先跟公司討論非自願證明,結果大家不歡而散,就沒有討論正常的服務證明 我打算再去找公司請他們重新出正確正常的服務證明(我會帶當初董事長簽名的offer letter過去),只是因為怕說大家已經鬧得不開心,公司會拒絕我的要求,才上來向大家請益 這種跟當初取得的offer leter上面職稱不一樣的情況,若公司堅持不更正,會有觸犯什麼法條的問題嗎? 謝謝大家,現在很難過,非自願證明有問題,又被資遣失業,連正常服務證明也有問題,很慌張><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6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32.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953239.A.64D.html

05/04 16:07, 5年前 , 1F
你實際工作的內容,是否也與當初的承諾有差異?
05/04 16:07, 1F

05/04 19:51, 5年前 , 2F
是的 除了offer letter上面寫的我有做 我還外加做了offer l
05/04 19:51, 2F

05/04 19:51, 5年前 , 3F
etter上面沒有的 還有別部門的
05/04 19:51, 3F

05/05 00:37, 5年前 , 4F
妳們公司有法務或法律顧問嗎?
05/05 00:37, 4F

05/05 00:37, 5年前 , 5F
都沒有可能帶個律師去嚇一下就好了
05/05 00:3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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