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問題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Jonathan)時間5年前 (2019/04/18 14:24),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小弟有些關於公寓大廈管理的問題想請教各位,還請各位不吝賜教! 狀況描述 小弟所在的商業大樓的一樓有分前門和後門,同樣都是玻璃自動門,一樣寬闊 (自動門常 時開啟) 前門有保全櫃檯,而後門直通平面機車停車場及地下室停車場之出口。 重點在於,後門處張貼了一張布告,內容主要是表達只允許特定樓層的商辦用戶使用後門 出入,而其他樓層的用戶請走前門 (例如: 補習班…等等),小弟我剛好是被排除群體的 一份子… 然而,如果每次出入都要走前門等於是繞遠路,長久下來浪費許多時間。 因此最近嘗試直接走後門,然後跟保全起了一些爭執,但他的理由實在站不住腳,例如: 走後門會被車撞,或者“這就是上面的規定,你遵守就對了”……等等。 問題 (一) 在商辦大樓工作的員工或者補習班的人員在法律上並不是區分所有權人,那麽是否 為住戶? (二)住戶對於規約是否有義務遵守?而商辦員工與補習班人員對於規約的權利義務關係是 否有所不同? (三)如果不遵守規約,管委會是否可以做出反制的行為?還是管委會可管不可罰? (四)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是指要使他們張貼的規定有效必須寫在規約裡,還是 甚至其實根本不能這麼規定? 先在此感謝各位的回答! 以下附上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177.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5568657.A.1E7.html

04/18 14:33, 5年前 , 1F
你得去問你的老闆(或公司) 這可能是當初答應他們入駐的
04/18 14:33, 1F

04/18 14:33, 5年前 , 2F
條件之一
04/18 14:33, 2F

04/18 14:33, 5年前 , 3F
例如我知道有某個商辦內的補習班被限制只能使用三個電梯
04/18 14:33, 3F

04/18 14:34, 5年前 , 4F
中的兩個 而有一個必須空出給其他用戶使用
04/18 14:34, 4F

04/18 14:46, 5年前 , 5F
不如跟老闆爭取不用進公司
04/18 14: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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