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文] 最新徵行政契約求償建議自出價15日截止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時間6年前 (2019/04/12 19:02), 6年前編輯推噓3(306)
留言9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匯款已完成 除了不接受匯款的發言者,本次共匯出6000元。感謝所有的幫助。 --------------------------------------------------------------------------- 【 新增目前訴訟策略。請往下閱讀 】 問題: 公務員沒有行政契約依據任意要求公費生限期負擔義務,否則會被取消資格, 公費生因聽信抱病勉強照辦,造成所需治療遲延及精神損害,如何求償? 案情進度: 北高行開過一次庭自行出庭。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給付+行訴法第7條合併 請求賠償。 目前意見 A: 問律師違反行程法144條契約指導權,沒有依照 2 書面指導因信賴造成損害要怎麼賠。 B: 用行政契約提告可能告錯了。 1 C: 用附隨義務求償有問題,如果有債務不履行也 1500 有侵權行為損害可以兩個都提。民法184、186 條供參考。 D: 下次開庭改訴訟類型,跟法官講請求權基礎跟 1000 事實,拿診斷證明,請法官用民訴222判金額。 E: 主張承辦人員行使公權力時以職權要求你行無 8 義務之事進而造成你受有損害。侵權行為是關 鍵,用國賠打民事或用行政訴訟附帶賠償都可 以。 -------------------------------------------------------------------------- 目前策略 請求權有兩個,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我國採請求權自由競合,故皆可提出。 (現在又好像可以用國賠法第2條的感覺) 債務不履行: 1. 準用民法224條,債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故向被告教育部求償。 2. 違反契約附隨義務,用民法227,227-1 求償。 3, 時效: 應為 2-10年 侵權行為: 1.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 權受損害時,如為故意,可直接向公務員求償。 2. 如為過失: 不符合國賠法要件時,才能向公務員求償, 公務員任意提出非契約內容的要求負擔,不知道是不是 基於職權行使公權力。 若符合國賠法第2條,於行政訴訟附帶提出。 若不符合國賠法第2條。--->另提民事 (先不考慮) ------------------------------------------------------------------------------ 主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案,徵求,求償訴狀建議 目前付費方式: 若您對案情有寶貴意見,請來信提供價格。【可以先付費再給意見】 有出價者依其出價,沒有出價者憑感覺標點數,實付價格匯款前談。 說明:家人之案希望可在此尋得幫助。此部分為預計求償之三分之一, 目的:希望可以藉此尋得適合之撰寫賠償部分訴狀律師。 相關費用以行情支付,有拿到賠償再給後酬。(可先約定比例) 聯絡方式:請回站內信或寄至deepdeepdream@gmail.com。回信不會公開ID或姓名。 收文截止時間: 目前為下周日14號晚間12點前。(視情況略微調整) 問題:1. 求償依據為何? 2. 是否可用違反契約附隨義務,債務不完全給付227,227-1請求賠償? 3. 求償項目,主要為健康損害及精神賠償,應如何計算數額,及如何提出 求償證據?求償可能範圍? 案情說明 : 1. 公費生為原告,教育部為被告。 2. 公費生簽署契約後,於102年8月如期出國留學,中途因病住院,而後不得不於 103年5月中斷學業返國療養。返國後尚需復原及治療,但遭承辦人無契約依據 強加負擔。 3. 兩造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並沒有因病中斷學業則取消資格之規定。也沒有因病中 斷學業應如何之相關規定。 4. 但返國後,教育部承辦人即自設規定,口頭告知要求原告,必須當下取得國外 學校同意未來入學之文件證明,才能提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入學日期 為止。否則會被取消公費資格。以上均無契約依據。 5. 原告相信承辦人說法為真,因憂慮會被取消公費資格,只好在虛弱中強撐照 辦。在返國後需要復原休養及後續治療期間,即,自104年至106年9月提出 復學前,一直在申請不同國外學校以取得未來入學許可。 6. 雖然原告復學修讀目標只有1間大學,為了依承辦人要求逐次取得入學許可,期 間逐次申請了3間不同校系的無條件入學許可。才能以入學許可所載之未來復學 日期,作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日入學日期之依據。 7. 原告因病返國後,因被迫承擔繁重且不必要之申請學校作業手續,造成身心壓力 ,返國後無法充分療養,使復原及後續所需治療遲延。 8. 有其他意見問題請不吝提出或指正。 可能有用資料 : 被告未盡契約附隨義務,依民法第227負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 : 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 : 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 : 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高 :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參照) : 「所謂附隨義務係指主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依具 : 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守秘密等義務,其功能之一係使債權人之給 : 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之滿足。」(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上字第45號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47.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5066934.A.62F.html

04/12 21:32, 6年前 , 1F
來來去去,你不把契約全文貼上,就等於什麼都沒說
04/12 21:32, 1F

04/12 23:12, 6年前 , 2F
我以為有求於人的時候應該是自己準備好資料或至少給個連結
04/12 23:12, 2F

04/12 23:12, 6年前 , 3F
,而不是還要人家自己估狗。爬完本版和律師版的文章和推文
04/12 23:12, 3F

04/12 23:12, 6年前 , 4F
,只覺得大家真的超有耐心。
04/12 23:12, 4F
https://reurl.cc/EQgLA 歷年公費留學契約書及簡章連結 點擊就可以看

04/13 01:30, 6年前 , 5F
就不能好好委任個律師處理嗎?
04/13 01:30, 5F
會考慮 但是要先找到律師 不希望只以一人意見為準 也不希望律師壓力過大

04/13 01:39, 6年前 , 6F
你都收到意見了,向提供你喜歡的意見的律師委任不就好
04/13 01:39, 6F

04/13 01:39, 6年前 , 7F
了嗎?就算不委任,諮詢總可以了吧
04/13 01:39, 7F
恩 星期一後決定 但希望任何人有寶貴建議還是都可以出價回復 不是喜歡的意見 要有效的意見

04/13 08:34, 6年前 , 8F
坦白說,你這件99.99%一定會輸
04/13 08:34, 8F
來賭

04/13 11:30, 6年前 , 9F
加油祝福你有好的結果
04/13 11:30, 9F
感謝 ※ 編輯: uhottle (220.136.30.53), 04/16/2019 23:28:00
文章代碼(AID): #1Si70sO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