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95歲長者的扶養方式

看板LAW作者 (sense)時間5年前 (2019/03/30 06:55), 5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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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0條,扶養方式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又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 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第1131條只限縮未成年人、受監宣告者及被繼承人等三項而規範親屬會議會員,我想請教 ,對於95歲意思正常、身體健康的長者,其受扶養的方式議定,即便有足夠上述條件之四 親等內同輩血親,亦不受親屬會議的條件制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82.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900121.A.A16.html ※ 編輯: antisense (49.214.182.194), 03/30/2019 07:23:39 ※ 編輯: antisense (49.214.182.194), 03/30/2019 07:24:25

03/30 08:08, 5年前 , 1F
被繼承人...
03/30 08:08, 1F
文章代碼(AID): #1Sdg9Pe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