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急,請教這是侵佔罪嗎,又該如何告發

看板LAW作者 (RyanBruce)時間5年前 (2019/03/17 05:40), 5年前編輯推噓6(6039)
留言45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我有一位朋友目前遇到以下狀況, 不知該如何是好 以下:朋友簡稱為A,顧問簡稱為B,房東簡稱為C A出資百萬及前些日子已購入的一台咖啡機, 請了B協助A成立一間咖啡店, 事隔四個月發生不可抗事故, A提出想終止咖啡店的成立。 至此B在A不知情的情況自行與C房東簽下房租租約 並於C房東之房屋二樓建立咖啡店(且為違建 但這時B表示不願終止,並反過來要求A繼續成立,否則要求賠償及違約,關於工程及房租 的部分。 (可惜彼此從來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的簽約 (一切都是口頭上的信任連同金錢都為現金處理 故此事件變為無解的羅生門 「以上案件如有建議麻煩各位大大開示」 「A也表示相當無助」 接下來是問題重點 咖啡機為A購買且擁有購買證明書, 本應該於咖啡店裝潢完畢之後送至咖啡店安裝使用, 但B見A提出終止成立時, 卻私下與廠商溝通要求送至咖啡店放置。 A與B表示要將咖啡機抱回出售要求出面點交, B卻表示已不甘自己的事情, 要A自行找C房東索取, 當A與C出示購買證明並要求索取時, C卻表示不願搭理及歸還, 並表示要我們找B處理,其他人不得動咖啡機。 否則提告。 以上是否為侵佔罪呢? 又或著是什麼罪名? A又該如何將咖啡機取回? 報警有用嗎? 抱歉手機排版可能不方便看請見諒 謝謝大家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59.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2772448.A.9E8.html

03/17 09:56, 5年前 , 1F
奇怪怎麼這麼多人動不動就侵佔罪....
03/17 09:56, 1F

03/17 09:56, 5年前 , 2F
先確認顧問是否有權代理
03/17 09:56, 2F

03/17 09:59, 5年前 , 3F
法律關係是A—>B—>C,主要在AB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03/17 09:59, 3F
因為當初只有口頭協議,所以很模糊

03/17 10:09, 5年前 , 4F
我覺得做生意沒有法顧…也是原因之一
03/17 10:09, 4F
是,上了一課

03/17 11:36, 5年前 , 5F
甲和乙之間當初口頭約定到底約定了哪些細節?對丙說來
03/17 11:36, 5F

03/17 11:36, 5年前 , 6F
租房的是乙,咖啡機在乙租的房裡,甲要進房拿乙的東西
03/17 11:36, 6F

03/17 11:37, 5年前 , 7F
丙無義務幫忙。購買證明? 誰知道買後甲有否送或賣給乙?
03/17 11:37, 7F
這點您說的沒錯。

03/17 11:38, 5年前 , 8F
咖啡機方面,倘一切真如甲所述,廠商根本不應聽乙所述
03/17 11:38, 8F

03/17 11:38, 5年前 , 9F
而擅自送貨,這點甲可提民事訴訟控廠商要求履行買賣契約
03/17 11:38, 9F
這點,恐怕在終止事前,乙已先預謀此事,故要甲先告知廠商此咖啡機運送時間委託給乙 決定。而廠商因此聽從乙等指示送出。

03/17 11:39, 5年前 , 10F
把貨送交給自己。關於租房等事情,目前看來是甲方違約
03/17 11:39, 10F

03/17 11:40, 5年前 , 11F
這種牽涉一堆不明的民事糾紛的事情,警察局恐不會涉入
03/17 11:40, 11F
報警無解嗎......

03/17 11:42, 5年前 , 12F
另外,倘甲所述為真,乙對咖啡機並無合法佔有權,甲可對
03/17 11:42, 12F

03/17 11:43, 5年前 , 13F
已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乙歸還其無權占有之咖啡機。
03/17 11:43, 13F

03/17 11:44, 5年前 , 14F
話說爭吵的咖啡機值多少錢?
03/17 11:44, 14F
40萬

03/17 11:45, 5年前 , 15F
突然想起一事,租屋辦咖啡店的租約,這總有契約吧?
03/17 11:45, 15F

03/17 11:45, 5年前 , 16F
上面寫的是誰向房東丙租?
03/17 11:45, 16F

03/17 11:46, 5年前 , 17F
目前發問人未敘明,但似乎是乙為承租人?
03/17 11:46, 17F
乙方表示自簽,甲方不知情合約內容,乙方開口說要甲賠償40萬還不含違約金。甲要求提 出合約內容,乙不願給予。根據所知,乙丙不是同一人就是親戚朋友關係,故這合約... 又是羅生門

03/17 12:43, 5年前 , 18F
百萬的標的直接找律師處理,省小虧大
03/17 12:43, 18F

03/17 12:59, 5年前 , 19F
看起來比較像A跟B合夥一起開一間咖啡店
03/17 12:59, 19F
樓下說對了

03/17 13:00, 5年前 , 20F
B大概是加盟或輔導開店的,花錢包全套工程進貨等等讓你
03/17 13:00, 20F
是的

03/17 13:00, 5年前 , 21F
直接開店,這種沒簽白紙黑字的約也敢花百萬,現在不請律
03/17 13:00, 21F

03/17 13:00, 5年前 , 22F
師是要再錯第二次嗎?
03/17 13:00, 22F

03/17 13:04, 5年前 , 23F
看內容只寫自己有利的 對方有利的完全沒提到 上法院法官
03/17 13:04, 23F

03/17 13:04, 5年前 , 24F
可不是只看你有利的 你要網友怎麼評估?
03/17 13:04, 24F
對方有利的。大概就是無解的部分。 委託內容、房租、工程 一切都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 只有咖啡機擁有購買證明,故A只能對咖啡機提出要回,但BC不肯。 ※ 編輯: bruce99915 (180.217.76.241), 03/17/2019 16:22:10

03/17 17:41, 5年前 , 25F
乙私下與廠商溝通要求送至咖啡店放置 <- 乙對廠商言應是
03/17 17:41, 25F

03/17 17:42, 5年前 , 26F
陌生人,廠商為何會聽其言? 甲是否曾向廠商表示過乙是
03/17 17:42, 26F

03/17 17:43, 5年前 , 27F
甲的甚麼人?
03/17 17:43, 27F

03/17 17:44, 5年前 , 28F
甲和廠商最初對咖啡機運送與安裝的約定到底如何?
03/17 17:44, 28F
上面回應有提到,乙於終止之前有讓甲跟廠商說 乙為委託人,讓乙決定送至咖啡店的時 間(也就是裝潢完成後,但裝潢並未完成)

03/17 17:45, 5年前 , 29F
廠商同意乙的私下溝通,先把機器運送和安裝的理由者何?
03/17 17:45, 29F
這點我也不清楚乙用何種理由讓廠商信服,將咖啡機送至咖啡店,目前並未安裝,僅擱置 於咖啡店 ※ 編輯: bruce99915 (180.217.76.241), 03/17/2019 18:14:19

03/17 21:56, 5年前 , 30F
那沒廠商責任了,甲自己要告訴廠商乙是委託人
03/17 21:56, 30F

03/17 21:57, 5年前 , 31F
至於房東也沒他的事,既然前面都寫了是乙的名字和丙簽約
03/17 21:57, 31F

03/17 21:58, 5年前 , 32F
整個看下來當然也沒警察局的事了,根本是甲和乙之間
03/17 21:58, 32F

03/17 21:58, 5年前 , 33F
民事契約糾紛。
03/17 21:58, 33F

03/17 21:59, 5年前 , 34F
乙在甲不知情下自行和房東丙簽約? 看起來乙是甲租店等
03/17 21:59, 34F

03/17 21:59, 5年前 , 35F
謝謝S哥的專業分析
03/17 21:59, 35F

03/17 21:59, 5年前 , 36F
各種事務的委託人,又沒有契約書的文字來確認當初確切
03/17 21:59, 36F

03/17 22:00, 5年前 , 37F
約定,那除了甲乙各執一詞以外,就靠當初約定有否證人。
03/17 22:00, 37F

03/17 22:01, 5年前 , 38F
無論如何,當初甲委託乙要開店,這事實沒有爭執。之後,
03/17 22:01, 38F

03/17 22:01, 5年前 , 39F
甲想要終止這件事情,就這點來說,甲違約也是事實。
03/17 22:01, 39F
您說的是

03/17 22:02, 5年前 , 40F
不可抗事故? 法律上對這種原因有解釋的,請問具體是啥?
03/17 22:02, 40F
甲方感受到乙方有強烈意圖想將咖啡店佔為己有, 甲方得到癌症醫生宣告壽命剩下2-3個月。 ※ 編輯: bruce99915 (1.165.146.82), 03/17/2019 22:52:39

03/17 23:59, 5年前 , 41F
甲是否有繼承人?現在推測乙有「強烈侵佔意圖」並無客觀
03/17 23:59, 41F

03/17 23:59, 5年前 , 42F
事實證明,現在適用的並非唐律,公堂之上不得隨意臆測,
03/17 23:59, 42F

03/17 23:59, 5年前 , 43F
而需以證據力之有無、高低論處。
03/17 23:59, 43F

03/18 00:02, 5年前 , 44F
另建議專心治療,民事訴訟2-3年是基本,20-30年換過6個
03/18 00:02, 44F

03/18 00:02, 5年前 , 45F
律師的也有
03/18 00:02, 45F
文章代碼(AID): #1SZMrWd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