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說明:
做二休二變形工時,請假時數一天為10小時,目前特休(年假)還有26小時
任職公司是大企業,有龐大律師團
大家好,事情是這樣的,我依照勞基法規定在20日前提出離職申請
(任職一年多未滿兩年)
離職日為3月16號,也依照公司請假規定於請假日前三天申請了特休(年假)
(15、16號)
但是主管以"離職申請日為3/16、年假將折現付款"駁回請假申請
(離職日不得請假或不到班)
之後的協商只說能休15號但16號為離職日還是以資安為由依然不准假
,要我再送一張15號的請假單,可是我無法接受故並無再次送出請加申請
已詢問過勞動部勞基法的法律諮詢專線其駁回一項的合法性是否合法
,該專員給我的回覆是不合法的
小弟的問題是:
1.關於他違反勞基法第38條的這一事,我是否可以使用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來申請資遣及非自願離職書?
2.如果可以的話,那我該如何著手進行這件事?
3.假如我在18號的HR上班時間再去繳交磁卡
,是否會被公司律師團嫁禍栽贓莫須有罪名?(例如未完成交接事項)
4.假如我在14號的加班下班時就前往人資部門繳交衣服磁卡
,後續是否無法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PS: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可惜任職公司位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所以
又轉到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不知道會不會這樣皮球踢來踢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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