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共同共有1/1買賣 34-1

看板LAW作者 (佩佩貒)時間7年前 (2018/12/29 21:42), 7年前編輯推噓7(7029)
留言36則, 4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文有點長 請容我先描述這件事起源 煩請各位解惑 一年多前有一自稱遠房親戚及一名仲介找上門 表示有一塊地是我奶奶的媽媽的媽媽娘家那邊的地 土地原有人民國36年就過世,後續一直無人繼承 那個區域現在有重劃的消息 開始有人想收購土地, 因為我奶奶也過世了我爸及我爸的手足就成了繼承人 這個月收到地政通知領權狀,原來代書已經辦了共同共有繼承 權狀上每個人的持分都是1/1, 並且已經有過半數人簽署賣地履保 對方代書表示已達可送法院強制買賣,我爸跟手足都沒簽 對方委託的代書說因為80個人,他們有2個人沒有找到 將來我們法院提領沒有這兩人簽章是無法提領 我已經查過很多34-1的條文說明及案例,看起來感覺都是各別提領不是? 或是我解讀錯誤?亦或者因為我們是共同持有1/1條件真的比較不一樣 還有買方的部份,是否也要等未簽署的這些人全數提領完才得以辦轉移? 另外看合約 買方甲 是那個代書的名字,他說買主全權委託他 這樣的情況是合理的嗎?他一直不透露買主是誰,還強調自己身價  履保絕對沒有問題,煩請熟知的各位不吝私信為我詳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0.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6090929.A.E73.html ※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4:45 ※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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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先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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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是寫著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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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應該可以,其他找不到的記得契約要求對方提存。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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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查對方有無地政士資格,通常可能是他自己要買或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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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不願出面。如果擔心對方支付對價的問題,找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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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地政士來處理買賣,對方就當純買方,在過戶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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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會按階段有第一期第二期等分期款項,事情不對至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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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早發現,還可處理。另外對買方徵信,要求對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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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力證明,或者買賣契約提供連帶保證人、本票,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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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很常見,你找自己的律師地政士,他會跟你說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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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你們公同共有人不願多付找地政士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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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你說對了,買方就是掛代書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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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要保險的話,你家人就是不要去簽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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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契,債權契約),這樣子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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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就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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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同意出賣的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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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之依據有「法定代理權說」與「法定處分權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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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本不會去研究這個,而且也很複雜。況且當賣方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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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移轉土地的話,違約怎麼辦?不如當個不同意出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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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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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小,而且有錢也一樣可以領到,這樣不是最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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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10, 7年前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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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我的問題所在,對方代書一直說有兩個人找不到我們提領需要他們蓋章 我真的覺得很疑惑,他這種說法不就成了只要不接受買賣的共有人 都必須全體集合蓋章才有辦法提領,但他的買賣合約又不是全體一份 明明是80個人的一人一份,又說找不到的兩個人他要用公告之後就可以移轉 所以我要釐清是他想慫恿我們簽約的話術,或真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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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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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41.174), 12/30/2018 2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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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敘述很怪,建議不要跟對方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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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40, 7年前 , 25F
那是他的問題,不要把別人的問題,變成是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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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也適用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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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還為此作過解釋。(憑印象寫的,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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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42, 7年前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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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5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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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不得單獨移轉其潛在之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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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就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必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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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50, 7年前 , 32F
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民法第828條第3項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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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55, 7年前 , 33F
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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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動產,要注意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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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違約條款是怎麼寫的?一般人甚至一般地政士、律師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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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研究這個的話,很多人是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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