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汽車擦撞到底告不告的成毀損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7年前 (2018/09/21 15:18), 7年前編輯推噓-12(5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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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Rf3UWuG ]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汽車擦撞 時間: Fri Sep 21 08:13:17 2018 此為代PO 事實經過: 路邊停車,取車的時候,發現有一輛車以奈米般的距離黏貼著我的車頭, 事後警察前來查看,也覺得這種情形很詭異,聯絡車主,車主答覆願意賠償。 當下雙方查驗,以為只有輕微擦傷,但沒注意其實車牌後面有內凹的情形, 結果原廠報價是一萬多元,聯絡對方,對方認為我是詐欺,一直掛我電話。 後來就去警察局提告,但警察認為刑事毀損無法提告,因為他沒有故意。 我說有沒有故意是檢察官認定,請對方去跟檢察官說。 警察不斷說這真的無法提告。 問題: 請問這樣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嗎? 如果不是故意的會用這樣的距離停車?而且對方屢屢掛我電話,根本無心處理, 難道不能從這樣推估對方是故意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14.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7488800.A.E10.html

09/21 14:02, , 1F
正常人都不會覺得這是故意的
09/21 14:02, 1F

09/21 14:02, , 2F
請自行循民事管道處理
09/21 14:02, 2F

09/21 14:13, , 3F
你可以告,但是不成立
09/21 14:13, 3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aj12377 (118.171.114.165), 09/21/2018 15:18:38

09/21 15:54, , 4F
看你如何主張 民事機會大
09/21 15:54, 4F
我覺得刑事一定過不了

09/21 16:02, , 5F
民眾最大啦 不過100%不起訴 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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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這麼覺得阿

09/21 16:31, , 6F
毀損不罰過失犯,他是不接你電話不代表他故意毀損車子
09/21 16:31, 6F
對,我也覺得這樣推論很奇妙

09/21 16:36, , 7F
你就盡量告,等著被檢察官洗臉
09/21 16:36, 7F
我先被洗臉了阿,對方說"車被A到"告毀損根本就是可能的事,你的推文呈現你的程度 " ※ 編輯: jaj12377 (118.171.114.165), 09/21/2018 16:46:06

09/21 17:06, , 8F
直接去地檢署提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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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8:04, , 9F
這就跟違約告詐欺一樣啊 檢察官不會洗你臉 會直接職權
09/21 18:04, 9F

09/21 18:04, , 10F
不起訴
09/21 18:04, 10F

09/21 20:29, , 11F
首先,你要舉證是他停車A到你,然後他會抗辯是你倒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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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0:29, , 12F
到他
09/21 20:29, 12F

09/21 22:25, , 13F
代PO?這好像是我貼在某版的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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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26, , 14F
故事細節並不了解,是在代PO什麼啦?連警察的說法都被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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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27, , 15F
告不告得成,你來重現一次,讓我告你,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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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29, , 16F
我不記得有請你代PO喔,我會問我律師你這行為有沒有問題的
09/21 22:29, 16F

09/21 22:30, , 17F
你的修文內容已經承認明顯針對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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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46, , 18F
樓上,舉證不是問題唷,有裝監視器,有保留證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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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47, , 19F
另外阿,這是發生在私人土地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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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47, , 20F
很多資訊都不知道,是在代PO什麼阿?超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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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52, , 21F
千萬不要急著回阿,你還不知道停車的位置周遭長甚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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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52, , 22F
我這行為有什麼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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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53, , 23F
有什麼問題?施主,這個問題要問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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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53, , 24F
你不用問我,我要問也不會問你 XD
09/21 22:53, 24F

09/21 22:54, , 25F
問到答案也不會在這跟你說,伸手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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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2:55, , 26F
跟我鬧彆扭,你這個小淘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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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13, , 27F
不要問比較好,問了你就輸了,但為什麼輸,我不會告訴你
09/21 23:13, 27F

09/22 00:00, , 28F
告看看就知道了
09/22 00:00, 28F

09/22 07:00, , 29F
毀損不罰過失犯,他是不接你電話不代表他故意毀損車子
09/22 07:00, 29F

09/22 10:40, , 30F
是阿,不罰過失阿,這狗都知道
09/22 10:40, 30F

09/22 10:40, , 31F
所以說沒有充分資訊,真的不要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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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0:42, , 32F
除了我要提告時的員警外,每個人都說是故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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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0:42, , 33F
包含一開始來處理的三個員警,真的沒看過現場,就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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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0:43, , 34F
刑事就看我如何主張,民事就看索賠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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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4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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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經驗就去累積,不要在這伸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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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3:21, , 70F
要伸手也伸自己的手,不要冒名胡扯什麼代PO
09/23 23:21, 70F

09/23 23:23, , 71F
對自己做的事情要不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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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5:34, , 72F
樓上你可以在law搜尋他的ID,就知道纏上你的是什麼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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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pload.cc/i1/2018/09/24/G27tmD.bmp ※ 編輯: jaj12377 (218.166.24.7), 09/24/2018 07:05:42

09/24 07:07, , 73F
對對對,一直問別人說要不要重現車禍場景,要別人祈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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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7:08, , 74F
律是有用的都不是恐嚇,只有車禍毀損是故意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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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7:08, , 75F
我冒用你身分?我是有說代spmark詢問這樣噢?還是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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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關係親密到,只要我發言,別人就會認為是代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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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7:12, , 77F
"資訊不充分就不要亂嗆,要嗆不如來重現一次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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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7:14, , 78F
我就說了,還好討論的毀損罪只是財產法益侵害,要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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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身體法益也要讓你重現,我還剩下幾條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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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8:18, , 80F
我公布一下我朋友當時錄到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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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方到底有沒有故意毀損,我認為還是不會,頂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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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欠佳,除非你可以證明他一開始就有撞爛你車子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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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精神狀況有問題,建議你去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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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14:32, , 85F
而冒用我身分的事情,另行處理,pttlifelaw 已把你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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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睜眼說瞎話是你的自由,覺得我恐嚇你拜託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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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人身攻擊也不知道在說啥,我已經無法理解你的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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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相信你並不理解我在說什麼,因為你總是扭曲解讀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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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02, , 89F
反正你繼續人身攻擊我沒差呀,濫訴就濫訴,沒甚麼好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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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06, , 90F
認,再繼續狡辯只會更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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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07, , 91F
幫你揣摩一下當時員警跟你說的話:「這車怎麼這樣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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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好故意噢~真的是有夠故意的啦。」這樣就可以推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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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10, , 93F
對方故意毀損你的車噢
09/24 22:10, 93F

09/25 16:57, , 94F
人參攻擊啦,拿人參丟人啦 XD 人身攻擊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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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6:57, , 95F
b現場看到大家反應的是我、錄影的是我,你是在猜啥?
09/25 16:57, 95F

09/25 16:58, , 96F
你以為檢察官法官都腦袋灌漿,認為資訊不充分不會多問的嗎
09/25 16:58, 96F

09/25 16:59, , 97F
濫訴,讓我想到你當二房東告房客的例子呢
09/25 16:59, 97F

09/25 16:59, , 98F
那我可不可以說你濫訴啊?用司法恫嚇他人?
09/25 16:59, 98F

09/25 16:59, , 99F
對方傻傻嚇得跟你和解,花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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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0, , 100F
oh,那例子你也冒用他的身分上網問問題呢,這習慣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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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0, , 101F
也不對,不是冒用身分,是用他的立場問,不過內容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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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0, , 102F
我記得我還留言,阿就讓他去告阿,不會有事啦
09/25 17:00, 102F

09/25 17:01, , 103F
結果嚇到花錢消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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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6, , 104F
說我拐彎罵網友是狗,真的是中文閱讀能力極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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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7, , 105F
人參攻擊大概是指這個吧?我說我懂得比狗多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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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7:07, , 106F
連狗都知道的東西,不需要來提醒我,這樣叫做人參攻擊?
09/25 17:07, 106F

09/25 17:09, , 107F
09/25 17:09, 107F
文章代碼(AID): #1Rf9jGZ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