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各位我因為之前腳受傷.有自費使用骨內鋼板固定器、現在決定拆除
去查了一下生物醫療廢棄物,裡面的種類很模糊的沒標誌我這款鋼板
所以才會有人跟醫生要求帶回家紀念
接下來我想問以上的罰則
1.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這個我帶回家準備放在衣櫃)
2.我不是事業.而已我打算先用高溫.酒精.在買好一點的包裝布
然後訂製透明壓克力.保存.一定比專門清除人員更好
3.我不會用土地回填.準備放在家中衣櫃
4.這更不用說我.一定依照環署廢字第1030060197a號.熱處理.滅菌.不穿透盒子
等方式處理.
5.第五條就是我想問的.因為我不是業者.業者他們一次都是清理一卡車的醫療廢棄物
我只是處理個人鋼板.請問這一條會讓執行機關.就是醫院被罰嗎
6.這不關我的事了
上面說了太多廢話.其實就是想說.因為這次受傷讓我感受很多.辛苦復健了一年
因此想帶回鋼材.用來警告自己騎車要小心.
看到罰則1千萬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請問各位.有我於我大約就是第5條
請問我也不是專案收醫療廢棄物來賺錢.賣錢.也不亂丟.亂處理
然後他只有標示業者.我不是業者.醫院會受罰嗎
這樣有犯這條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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