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育有一子(10y)一女(3y),甲方外遇,乙方已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目前在調解階段,理想狀況希望能透過調解解決。
1. 財產分配部分
原則上甲方同意婚後剩餘財產平分,或扣除部分精神賠償後平分,
但乙方訴狀(我不知道那明確叫啥)列出之雙方婚後財產,
僅扣除自己婚前財產與無償取得,並未扣除甲方婚前財產、無償取得、債務,
因此導致要求之金額天價高。
想請益,若此部分甲方希望在調解時更正,讓對方及對方律師了解實際狀況後退讓,必須
請律師寫訴狀,或可自行向金融機關調查後備足證據調解時提出即可?
2. 雙方已協議,甲方扶養兒子,乙方扶養女兒。
雙方皆有工作,但現階段甲方薪水(月薪)約高出乙方20%。(都是10萬內,不是大數字
)
乙方要求甲方每月需自行負擔兒子所有費用,並支付乙方1.5萬生活費...以外,同時需再
支付1/2女兒所有教育、學雜、才藝班費用。
也就是乙方幾乎不用支付扶養費用,這部分甲方無法接受,
甲方希望兒子費用自行負擔外,僅額外支付女兒1/2教育學雜等費用。
若協議無法達到共識會請律師,但想請問,乙方這樣的訴求,真的有可能被法院接受嗎?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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