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能否拋棄不動產

看板LAW作者 (賢拜)時間6年前 (2018/05/03 17:55), 6年前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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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雙親過世,因此繼承了一些鄉下的農地跟房屋, 幾筆農地都是公同共有的,持份大約只有幾百分之幾 唯一持份較大的是持有1/3的農地, 地上有一間雙親自建的工寮,沒有建照使照, 理論上應該是違建,若有人檢舉不知是否需要自費拆除? 兩間房屋,價值都不到三千塊,連房屋稅都不需要繳的那種,皆無保存登記, 其中一間房屋已經半毀, 另一間則根本就不知道座落在哪裡(鄉下門牌很亂,村裡沒人知道這個門牌在哪) 算起來所有的不動產加總可能價值不到兩萬元, 這麼混亂的持份當然也無法買賣,要送人也沒人要, 實在不想讓自己的小孩未來還要繼承這些麻煩的不動產, 請問有辦法能夠「拋棄」「放棄」這些累贅嗎? 或者是否有任何方法能讓小孩不要繼承到這些東西但還能繼承到我的存款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230.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5341300.A.527.html ※ 編輯: senbai (59.124.230.221), 05/03/2018 1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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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自己到地政事務所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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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同共有物之單一共有人得否單獨處分其潛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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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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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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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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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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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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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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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單一公同共有人無法單獨處分其物權或其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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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之潛在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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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同共有物之單一共有人得否拋棄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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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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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物之部分共有人得拋棄其所有權(法務部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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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40020642號函釋參照)。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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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而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時,依民法第7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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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第三人同意或是法律另有限制規定,則不得任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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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例如:設有抵押權之土地、法定空地、設有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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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役權之土地及建物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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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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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一封信 然後看有沒有被退 沒有再寄一次跟蹤郵差(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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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wjnqK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