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例假日加班補休強制指定日期休是否違法
公司是週休二日,因為業務需要,會要求同仁輪流於國定假日,週六或週
日出來加班,加班用補休方式處理,但無故未到勤者會處分
另外公司公告自三月份起,若在週六或週日出勤的同仁,其補休要指定在某一天休掉
例如週六加班者,當日補休一定要在下週一休掉,周日的補休則要求在週五休掉.
看起來像是週休二日,但只是調整休假日,公司還會給同仁一張表填寫換休單
若不寫換休單,人資會一直追你趕快寫一寫送給人資
對於新法補休問題,公司這樣要求同仁把補休強制指定日期用完,是否有違勞基法?
另外要求加班部份,有註明無故未到勤會處分的公告,這點也是否違反勞基法?
個人感覺強制把補休用在某一天休掉可能是在規避勞基法可以領加班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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