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妨礙名譽共犯刑事追溯期問題…
如題:
A去年6月涉嫌妨礙名譽影響當事者甲,導致目前及未來工作受阻…
而甲也在去年底刑事六個月內提告…
但今年3月初開地檢署偵查庭時,A告知檢察官其非主謀,B和C才是主謀,其也是被利用不
知情,是冤枉的…明顯A是想脫罪之詞~
由於甲只提告A,在偵查庭上才知道B和C為共犯,這時距妨礙名譽事發近10個月,超過刑
事追訴期6個月~
請問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A前,會不會依A供詞主動偵辦B和C為共犯?還是甲必須寫刑事
聲
請補充理由狀請檢察官將共犯一併偵辦?
因有人告知起訴前,才知共犯是誰,可一併列入被告,不受刑事6個月的追訴期…
但又有人說已超過刑事追訴期6個月,無法一併提告B和C…
不知實際情形為何?可將A供出的B和C寫刑事聲請補充理由狀一併列入被告嗎?還是已無
法提告?或是檢察官會主動將共犯一併偵查列為被告?
請達人指教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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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大白話意思是?
※ 編輯: pionghouse (1.200.38.144), 03/05/2018 0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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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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