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執行法33條物之交付義務

看板LAW作者 (藍光)時間6年前 (2017/10/09 21:19), 6年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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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履行 第33條: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讀到這不太懂,"物之交付義務"是指像什麼情形呢?網路搜尋不到,我希望能稍微了解。 有人可以稍微舉例嗎?是指像侵占公物或侵占國有地,而被要求規還嗎?還是什麼呢? 另外,如果有人逃漏稅,政府拿走他的漁船去拍賣,那是屬於行政執行法第二章的金錢給 付義務? 換個情形,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漁船走私,所以政府拿走他的漁船,那是屬於行政罰法第 21條的沒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22.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7555171.A.BA9.html

10/09 23:31, 6年前 , 1F
1.是,要求歸還佔用的國有地是其中一種
10/09 23:31, 1F

10/09 23:31, 6年前 , 2F
2.是
10/09 23:31, 2F

10/09 23:32, 6年前 , 3F
3.看依據,如果涉及刑責可能適用沒收
10/09 23:32, 3F
謝謝你! ※ 編輯: J7565J (123.194.186.104), 10/10/2017 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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