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法第12條不得對抗第三人意涵?

看板LAW作者 (Lissle)時間6年前 (2017/09/24 22: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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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所指第三人包含公權力機關、其他自 然人及法人,那麼在這法律關係裡,當事人、相對人是誰? 查網路資料,適用該法條的案例有:A公司已改選董事長(即負責人),卻未於十五日內 向經濟部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致使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上面登記的A公司 負責人仍是原負責人B。B以A公司負責人名義對第三人做出開本票、簽訂契約等法律行為 ,A公司因未申請負責人變更即不得以「已改選負責人」此事項對抗第三人,主張B以該公 司負責人名義所做法律行為皆無效。 請問這案例裡,第三人之外的其他兩人,抑或當事人、相對人分別是誰? 不才我沒學好 法科,會這樣問是因為納悶法條有第三人的話,那第一人、第二人是誰? 另一案例是C公司已遷移所在地(營業處所),卻未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致使稅捐稽徵 處、公路監理機關寄發至其登記所在地的繳稅、繳費通知書皆寄存送達,因C公司遲未繳 納而處以罰鍰。此時C公司即不得以「已遷移所在地」對抗稅捐、監理機關。 這案例裡稅 捐、監理機關是第三人,那請問其他兩人,抑或當事人、相對人分別是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196.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6264774.A.C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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