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看我的文章, 先在此感謝.
之前與人發生車禍 報警, 筆錄, 驗傷, 初判表(對方肇責100%)通通有
雙方均有受傷, 總共和解兩次(警局和解無公證人).
第一次和解 和解書內容"對方負責把我方車子回復原狀"
(和解內容只有財損, 未提及體傷與強制險)
但一些用料問題事後談不攏, 於是進行第二次和解(賠現金).
在第一次和解後我想找我的強制險投保資料, 才發現已過保.
第二次和解時, 誠實告知對方我沒有強制險
並跟對方說如何利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追償
但對方說我第一次和解時未告知無強制險
揚言告我詐欺.
P.S.
1. 第一次和解後, 有致電產險公司查詢強制險的通聯記錄.
2. 第二次和解有錄音, 能證明我當面告知對方.
3. 根據強制險第40條, 可證明對方無權益損失, 無處分問題.
我方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感謝各位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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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
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
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
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
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
汽車。
強制險第5條 汽車定義: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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