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噪音法對於非週期性噪音必須連續取樣"兩分鐘",且取樣時距不超過兩秒
那如果噪音源單次聲響剛好就是不滿兩分鐘(可能一分鐘或幾十秒),且非週期性,
並三不五時產生聲響
(例如10點響一次50秒,10:20響一次1分30秒,10:50響一次30秒........)
而這聲音又足以影響他人 例如夜間十點後已就寢 而聲響超過規定之分貝
這樣不就完全無法規範?法律漏洞?
(即無法保障自身權益或者可刻意藉由此漏洞影響他人 例:震樓神器)
倘若噪音為例如因設備老舊而造成所發出,則社會秩序維護法似乎不太適用,
畢竟並非可當場禁止或勸導即可改善的人為噪音
這樣除了民法793條外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
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 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沒有其他非經訴訟的法律保障基本的居住安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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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R29 (97.115.4.214), 06/19/2017 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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