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可以管到哪些罪?

看板LAW作者 (無能總比低能好)時間7年前 (2017/06/18 10:28), 7年前編輯推噓2(2015)
留言1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題 請問大陸地區的法律 若跟台灣有出入時 台灣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可以管哪些罪? 還是台灣有的罪 都可以用在去大陸的台灣人身上? 4月時 有篇新聞 標題叫【躲中國上網開駡前台灣男友有性病 女遭判刑】 她以為在大陸 台灣管不到 結果檢方依「兩岸關係條例」主張大陸屬於中華民國 用誹謗罪起訴 被判拘役20天 請問是所有罪都能套用嗎? 例如 澳門有合法賭場 那台灣可以用賭博罪 來起訴跑去澳門賭博的台灣居民嗎? 或者是 在香港性交易 台灣也能依此條例 主張香港屬於中華民國 用社維法開罰嗎? 還是說 如果 行為人、受害者、地點 都不屬於中華民國實際治權範圍 就不能管呢? 或者是 全看檢方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10.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7752881.A.6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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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看一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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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犯罪原則都罰(兩岸條例75~78),港澳比較像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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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不罰就不罰(港澳條例43~46),去找條文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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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港澳的我了解了 但大陸的 寫的感覺比較模糊 ~~~~~~~~~~~~~~~~~~~~~~~~~~~~~~~~~~~~~~~~ 第七十五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 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在大陸被罰過的 台灣居然可以再選擇性罰一次 而所謂【犯罪】 是指大陸的法律規定的罪 還是台灣的法律規定的罪呢? 請教個假設性問題: 大陸若甲行為合法 在台灣屬於違法 那台灣人跑去大陸 進行甲行為後 在大陸不屬於犯罪 也不會受罰 請問這種情況 台灣的司法 還能用台灣的法律"依法處斷"嗎?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6/18/2017 20:39:41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6/18/2017 20: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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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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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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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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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犯罪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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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法文,於大陸地區犯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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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中華民國憲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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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前段,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前段),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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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憲法領土變更案的問題,沒原PO想得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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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機關當然以台灣的法律審判,以你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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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甲行為套進台灣法律,有違反台灣就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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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說大陸不罰能不能罰,港澳條例有當地不罰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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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兩岸條例有嗎?沒有,那就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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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大陸犯就當在台灣犯罪一樣處理,除非有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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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被罰過,才可用75但書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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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HUKnO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