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動契約的離職違約金
小魯 Google 過相關法令還有相關解釋,
似乎沒有準則可循。
因此上來提問。
小魯本人目前服務於某間醫院擔任醫檢師,
應徵聘用之時,
便告知要進來工作就一定要先簽約,
須待滿兩年,
如果不到兩年就離職,
須賠償違約金,
人資當時的說法是:醫院訓練你總需要成本吧!?
我將這件事情與朋友分享,
朋友之一告訴我,
他的前同事任職於某家航空,
也有相關規定,
但離職時硬是不賠,
說這規定是違法的。
結果那家公司也只能摸摸鼻子了事。
我進醫院時,
並沒有像是台電雇員剛進用之時有特定的培訓期間而不從事現場工作。
也沒有簽約金。
而是邊上線從事醫療工作,一邊由同事告知如何操作。
而人資所謂的「訓練成本」,
仔細想想卻不甚合理。
我們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在新進人員訓練記錄本上,有這段期間的進度紀錄。
而試用期滿之前離職,毋須賠償任何費用。
若訓練期等於試用期,
為何試用期滿之前反而不用賠錢?
人資的說法不是自打嘴巴嗎?
還有我查過相關法條解釋,
又跟不定期或定期契約有關。
我問過同事,
如果合約時間到了,
是否一定要繼續簽約否則就得離職?
同事告訴我不用。
如此看起來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吧?
提前離職的違約金對於不定期契約,
是否合法呢?
又,有一說法為勞基法無相關規定,
但可去勞工局申訴。
又有另一說法為在民事契約上,
公司的勞動契約是站得住腳的。
簡直霧煞煞啊...
如果提前離職,
究竟在這情況是否可主張違約金的契約無效呢?
雖然能理解資方想要人事穩定的想法,
但是人民有居住遷徙與工作的自由不是嗎?
這樣的限制顯得不合理,
尤其是簽約時並沒有預給或額外有給什麼東西。
請教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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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iheitkino (211.74.191.168), 06/03/2017 16: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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