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jouesy)時間7年前 (2017/03/05 14:23),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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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教科書我是看老王的 也覺得在受贈的不動產上負有租賃契約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會產生需要負擔義務的問題 既然純獲法律上利益,是讓限制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免除義務而言,那麼陳說的舉重以 明輕,肯認仍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我怎麼覺得都像經濟上的利益,而非法律上利益。 各位在這個問題上,是採哪一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50.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8695021.A.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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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會有這種看法,是因為他從實質上的利益權衡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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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而王老師的看法是從形式上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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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陳老師之說,以舉重明輕之法理,抵押權的義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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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勝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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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看租賃契約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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