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
各位前輩:
請問聲請支付命令後,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予債務人
債務人於異議期間死亡,
法院仍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得否就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是否合法?
如經執行法院命補正執行名義應如何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不是依形式審查?既然法院都發確證為何不可執行?
煩恐各位前輩解析
謝謝(手機發文排版不整齊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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