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台灣司法官過勞

看板LAW作者 (詹敵)時間7年前 (2017/02/18 15:27), 7年前編輯推噓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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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simon.yeh.71/posts/10208320405582067?pnref=story 轉載FB網址 節錄 舉個例子:AB是鄰居,A罵B三字經,B憤而打了A一巴掌,A去醫院驗傷,驗傷單記載臉頰 有2*2公分的瘀青。 在台灣,這案子會是這樣發展的...A向地檢署怒告B傷害,A不請律師,檢察官必須開庭整 理人事時地物,把事實建構起來,而B出庭後,也怒告A公然侮辱,於是一個案子變成二個 案子,雙方互相在偵查庭咆哮,檢察官勸解無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失敗後,案子 又回到地檢署,檢察官開庭,B請了律師,要求傳喚五個在場證人,要證明A真的有罵「王 八蛋」,同時否認A臉上瘀青是他造成,律師認為是A自己撞到,並加告A偽造證據(第三 個案子)......於是案子越滾越大,這案子調查半天,如果最後不起訴,當事人一定申請 再議(變出第四個案子),如果起訴,則會進入法官系統,AB繼續咆哮公堂,折磨法官。 有時還會再衍生出變奏曲,不滿意的A,再向地檢署提告出庭的證人偽證(第五個案子) ,A甚至懷疑檢察官收了B的好處,於是提告檢察官瀆職(第六個案子)。以上六個案子都 必須寫出起訴或不起訴書,案牘勞形就是這樣產生的。更別提這每個案子都要一個書記官 、法警、檢察事務官協助處理,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司法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但A和B可不 管這麼多,因為正義是無價的。 板上有80%文章都是這幾個例子kapp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7402820.A.844.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2/18/2017 15:29:19

02/18 15:50, , 1F
推...
02/18 15:50, 1F

02/18 16:26, , 2F
這篇文章之前有看過...我真的很懷疑法官檢察官們到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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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當事人告過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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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26, , 4F
只能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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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24, , 5F
要解決,立法例上多一個爛訴罪或列為特殊侵權行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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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36, , 6F
問題來源之一是 我國法律教育頗有進步的空間
02/18 19:36, 6F

02/18 19:37, , 7F
國中和高中的法律教育從民國哪年才開始的?
02/18 19:37, 7F

02/18 20:28, , 8F
早說上法院就是浪費資源,小案件就自己互砍就算了,沒
02/18 20:28, 8F

02/18 20:28, , 9F
斷手斷腳的,真的不需要上法院,這些垃圾人渣。
02/18 20:28, 9F

02/19 07:41, , 10F
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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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f_T4X4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