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傳票上的案件名稱跟和解庭的名稱不一樣?
請問大家為何地檢署給我的開庭通知書上的案件名稱跟 「偵查庭」後的
「和解庭」名稱不一樣呢?
地檢署之偵查庭上通知書是寫「詐欺等案件」
區公所之和解庭上通知書是寫「竊盜等案件」
案由是因為我不確定我的皮夾是掉了還是被偷了,
但藉由信用卡加值服務的關係調監視器抓到疑犯,
爾後又發現居住的門房有被撬開的跡象。
所以我對於加害人提起「侵佔、詐欺、竊盜」
因我不知道到時候判決會怎麼判 所以我只能儘可能地提出...
之後到了偵查庭後,檢察官透露在我居住地方有採集疑犯的跡證 (鑑識組有來採證)
所以目前可以確認的是-加害人是竊盜,而不是侵佔遺失物。
我只是納悶-為什麼偵查庭跟和解庭的通知書上名稱不一樣?
這有什麼差別嗎?
謝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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