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傳票上的案件名稱跟和解庭的名稱不一樣?

看板LAW作者 (別理我)時間7年前 (2017/01/06 09:44),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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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為何地檢署給我的開庭通知書上的案件名稱跟 「偵查庭」後的 「和解庭」名稱不一樣呢? 地檢署之偵查庭上通知書是寫「詐欺等案件」 區公所之和解庭上通知書是寫「竊盜等案件」 案由是因為我不確定我的皮夾是掉了還是被偷了, 但藉由信用卡加值服務的關係調監視器抓到疑犯, 爾後又發現居住的門房有被撬開的跡象。 所以我對於加害人提起「侵佔、詐欺、竊盜」 因我不知道到時候判決會怎麼判 所以我只能儘可能地提出... 之後到了偵查庭後,檢察官透露在我居住地方有採集疑犯的跡證 (鑑識組有來採證) 所以目前可以確認的是-加害人是竊盜,而不是侵佔遺失物。 我只是納悶-為什麼偵查庭跟和解庭的通知書上名稱不一樣? 這有什麼差別嗎? 謝謝大家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112.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3667094.A.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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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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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差,犯罪事實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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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和解拿現金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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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RlQMA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