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有一間房子出租,目前是不定期租賃
請問1.若使用土地法第100條收回自住為由
遷入戶籍者要屋主本人或是家中任何人都可以?
是否以後只能自住?若再出租會有什麼問題嗎?
2.倘若向法院聲請調漲租金
法院核定大約需要多久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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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去年屋主(我阿公)請這位房客搬走時
房客說他已經有買房子,等裝修好會搬走
如今已過了一年多
最近再請他搬,依然一堆理由
並表示希望再租一年!!!??
家人不願意再拖,想直接循法律途徑解決
由於是不定期租約,寄存證信函似乎不可行
最後,還想請問一點
目前這件事是由我爸出面處理
但是怕房客直接來盧(威脅)阿公
他一時心軟又亂答應
是否有防範之道?
例如授權由我爸全權處理阿公說的不算數
麻煩板上高人幫忙解答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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