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課時有聽到老師講目的性解釋和限縮解釋不一樣
提到了一個例子,就是自己代理禁止的規定(民法第106條)
只涵蓋意定代理不包括法定代理,這叫做目的性解釋
但這樣不就和"限制解釋"差不多的道理,把法條的範圍限縮了?
不知道目的性解釋和限縮解釋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可否用更簡單的方式解釋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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