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的性限縮和限制解釋的區別

看板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27 20:27),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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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課時有聽到老師講目的性解釋和限縮解釋不一樣 提到了一個例子,就是自己代理禁止的規定(民法第106條) 只涵蓋意定代理不包括法定代理,這叫做目的性解釋 但這樣不就和"限制解釋"差不多的道理,把法條的範圍限縮了? 不知道目的性解釋和限縮解釋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可否用更簡單的方式解釋呢?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0249650.A.4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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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反應出來的效果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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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始於文義而終於文義。限縮解釋是在文義可能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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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取保守值,而目的性限縮則會排除文義原本確定指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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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對法條實際解釋上 兩種解釋產生差別的實例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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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Ej4oJ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