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中的日常生活所需 哪些才算?
限制行為能力和輔助宣告,只有買日常行為所需有效,其他東西都是效力未定
請問判斷標準在哪?價值的高低嗎?
那請問這些東西有沒有效?
這些東西是有效,還是效力未定?
1. 剛滿7歲的女孩,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2. 滿15歲的男生,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3. 10歲某人到超商買價值10元的打火機
4. 7歲某人到五金行買50元的螺絲起子
5. 7歲的女孩,到襪飾店買OL專用襪
6. 16歲的男生,到3C賣場購買300元的普通鍵盤和3000元的機械式鍵盤
請問同樣鍵盤,你說前者便宜算日常行為,後面太高檔不算日常所需?
明明功能都一樣的東西,哪有一個是一個不是的道理
那要多少才是日常所需?199?500?1000?5000?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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