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中的日常生活所需 哪些才算?

看板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0/27 20:01),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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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和輔助宣告,只有買日常行為所需有效,其他東西都是效力未定 請問判斷標準在哪?價值的高低嗎? 那請問這些東西有沒有效? 這些東西是有效,還是效力未定? 1. 剛滿7歲的女孩,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2. 滿15歲的男生,到超市買衛生棉,沒有大人的同意 3. 10歲某人到超商買價值10元的打火機 4. 7歲某人到五金行買50元的螺絲起子 5. 7歲的女孩,到襪飾店買OL專用襪 6. 16歲的男生,到3C賣場購買300元的普通鍵盤和3000元的機械式鍵盤 請問同樣鍵盤,你說前者便宜算日常行為,後面太高檔不算日常所需? 明明功能都一樣的東西,哪有一個是一個不是的道理 那要多少才是日常所需?199?500?1000?5000?法官說的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1.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569683.A.D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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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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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涵攝的部分本來就要法官來認定 你的標準不一定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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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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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就看你日常怎生活,每個人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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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我大一的時候,就有同學追問老師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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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卿姐差點整堂課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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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18歲就買跑車了,把妹的生活所必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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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法官說了算。基本上這些認定應該也都非上訴第三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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