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拍性愛影片成夢魘 緣盡分手砲卻做不完

看板LAW作者 (批踢踢向駛)時間7年前 (2016/10/11 12:10), 7年前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sex 看板 #1N_4RKMy ]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拍性愛影片成夢魘 緣盡分手砲卻做不完 時間: Tue Oct 11 09:56:31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011/964708 105年10月11日 基隆一名劉姓男子去年不滿前女友要求分手,打電話給女方謊稱握有雙方性愛影片,若碰 面做完「分手砲」就保證刪片不再騷擾,女方照辦後,劉男仍糾纏不休,更屢傳簡訊恐嚇 「我會讓妳生不如死」等語,女方決定提告不姑息,但審理時心軟原諒,高等法院認定劉 男觸犯強制性交罪但有情堪憫恕之處,輕判一年八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人因認為劉男(卅多歲)常跟她借錢又對她動粗,去年三月要求分手且避 不見面。劉男不甘心,謊稱握有兩人之前嘿咻所拍影片,打電話要女方最後一次碰面簽約 允諾做「分手砲」,他保證事成後刪除影片,從此不再打擾。 女方怕不雅影片外流,去年三月十九日與劉男碰面,被迫在劉男擬好的合約書簽名捺印。 劉男裝模作樣刪除手機裡一段影片唬弄女方,隨即開車載女方回家嘿咻「履約」,事後卻 再以另有一段性愛影片及錄音檔,要求女方碰面拿回。女方得知先前受騙,不願再上當。 劉男不死心,屢以LINE傳送「我會讓妳生不如死」、「再不來拿我就全部上傳」、「再不 找我就燒成光碟送給別人」、「會叫別人拿錄音跟影片去你家給妳爸」等語,甚至在臉書 放話「我會把妳們的生活與人生,亂得生不如死,不信的話可以挑戰看看」等語,最後將 一張寫有「記憶卡備份先送給妳聽、想要正檔就打給我吧」的字條及一片記憶卡,放在女 方轎車後擋風玻璃上。 女方決定提告不姑息,她出庭時氣憤說,簽約時劉男再三保證:「這是最後一次!」她為 求脫身才簽字,強調:「如果他沒有性愛光碟,我才不會跟他上床!」、「就分手了怎麼 可能還想跟他嘿咻!」劉男否認性侵,辯稱:「我還是很愛她,不願意分手,才騙她我手 中有性愛錄影!」並當庭一再向女方道歉。女方心軟,答應原諒劉男,請法官從輕量刑。 一審認為劉男不該犯法,但手段非極端激烈,動機更出於對女方的情深眷戀無法自拔,與 其他性侵案件相比,劉男尚非惡性重大之徒,確有情堪憫恕之處,將他所犯強制性交罪輕 判1年8月徒刑,另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判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6萬元。 劉男上訴求輕判,高院指一審已給寬典,駁回劉男上訴,其中拘役部分刑責定讞,強制性 交部分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對於劉男以性愛影片要脅前女友嘿咻,網友驚呼「SOD都是真的」,並痛批劉男「垃圾」 ,有網友感嘆,「女生真的要懂得保護自己」,「遇到這種事應該要報警,而不是『抱緊 』」,也有不少網友對於法官認為劉男犯案是出於對女方的眷戀,最後以「情堪憫恕」為 由,輕判劉男感到不滿,狠酸「情堪憫恕真是什麼都能用啊」。 -- https://goo.gl/DtDq2c 想請問這一段--劉男上訴求輕判,高院指一審已給寬典,駁回劉男上訴,其中拘役部分刑 責定讞,強制性交部分還可上訴。 是什麼意思? 若法院認為是一行為,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論處,就不會有一部份確定一部份可上訴的問 題吧? 但看他的意思應該是法院認為是多行為,依不爭真正競合數罪併罰 才會有強制性交部分可上訴的問題,是這樣嗎? 請問各位前輩,這個法院是採上述哪一種看法呢? 第二個問題是, 我以為這是很明顯的強制性交吸收強制跟恐嚇罪,應該是單一行為只成立法律上一罪,請問 實務對於行為數的認定標準(至少在這個個案)是怎麼認定的呢? 謝謝各位老師!

10/11 12:13, , 1F
好看好吃的都給別人都不用覺得對不起將來衰尾的丈夫
10/11 12:13, 1F
※ 編輯: PTTLikeshit (1.171.40.30), 10/11/2016 12:18:47

12/26 06:42, , 2F
還行~
12/26 06:42, 2F
文章代碼(AID): #1N_6OQ5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