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約的效果,效益
雙方有契約關係
如果一方要違約,另一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損害賠償並沒有影響契約關係
即損害賠償為原定債務之延伸,債之關係尚不因損害賠償之發生而變動
所以,在我國,想違約的一方,沒辦法在因不可歸責於對方事由
認付損害賠償後,解除契約嗎?
對方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把物品塞在你手上,然後主張債權)
像是買東西不能退貨,除非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
還是因契約性質而有不同呢?
我看到是,比如租賃契約
最高法院判例18年上字第2001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
理。
什麼時候可以視為契約解除?通知日?賠償日?
因為之前有聽人提
如果一概禁止違約,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所有契約內容都要完成
這樣會造成經濟效率降低
不太確定這樣是否正確
還是依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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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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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過皆無寫明呢,回歸到民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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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9/24/2016 2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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