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約的效果,效益

看板LAW作者 (詹敵)時間7年前 (2016/09/24 17:22), 7年前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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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有契約關係 如果一方要違約,另一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損害賠償並沒有影響契約關係 即損害賠償為原定債務之延伸,債之關係尚不因損害賠償之發生而變動 所以,在我國,想違約的一方,沒辦法在因不可歸責於對方事由 認付損害賠償後,解除契約嗎? 對方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把物品塞在你手上,然後主張債權) 像是買東西不能退貨,除非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 還是因契約性質而有不同呢? 我看到是,比如租賃契約 最高法院判例18年上字第2001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 理。 什麼時候可以視為契約解除?通知日?賠償日? 因為之前有聽人提 如果一概禁止違約,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所有契約內容都要完成 這樣會造成經濟效率降低 不太確定這樣是否正確 還是依性質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4708932.A.546.html

09/24 19:34, , 1F
合約可寫明雙方解約的條件就好 一樣有法律上的效力
09/24 19:34, 1F
如過皆無寫明呢,回歸到民法來解決

09/24 19:59, , 2F
法定解除及約定解除權
09/24 19:59, 2F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9/24/2016 20:52:29

09/24 23:45, , 3F
損害賠償的範圍視為完成
09/24 23:45, 3F

09/24 23:46, , 4F
不然要求損害賠償的會陷入對方再做完約定事項
09/24 23:46, 4F

09/24 23:47, , 5F
她會不當得利(之前拿到的賠償) 瘋了才搞自己
09/24 23:47, 5F
文章代碼(AID): #1NvaN4L6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