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線上遊戲刪除玩家帳號與倉庫
有些地方想不通,請各位大大協助釐清頭緒
起因:
1.伺服器合併,所屬個人之帳號內的倉庫需自行搬移
經公告,如期限內不搬移則刪除所有倉庫內之物品。
(他們是以甚麼樣的權力來處理,玩家的帳號)
2.打著回歸原廠經營,卻在期限內不轉移帳號就刪除帳號。
(這點似乎有點爭議,畢竟兩間公司,你不申請轉移就刪除是應該的)
論點: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構成要件該當嗎?
想不透的地方:
如果今天官方直接刪除電磁紀錄(遊戲歷程),妥妥的是構成要件該當,
可是因為官方又公告了你不搬就刪除,是否就規避了構成要件
再者應該為了保護消費者,理應沒去搬移就全數保留才對
怎麼會是選擇刪除。
以下文章是網路上爬來的,似乎支撐自己的論點,請大大用力鞭撻
以免去協商時給廠商看笑話。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3/CL-C-093-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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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60.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1930829.A.F09.html
※ 編輯: bbb304bbb (42.72.160.72), 08/23/2016 13: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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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
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
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不得超過
新台幣二百元之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
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
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
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
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
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
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有相關的就以上兩條,就我薄弱的觀念來說,並沒有限定期限,要刪除也是連同帳號刪除
單純就刪你倉庫內的東西,就以上兩條 能反駁嗎?
※ 編輯: bbb304bbb (42.72.160.72), 08/23/2016 16:50:07
※ 編輯: bbb304bbb (42.72.160.72), 08/23/2016 1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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