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管委會其成員執行業務侵權,管委會責任?

看板LAW作者 (tipsofwarren)時間7年前 (2016/08/11 09:10),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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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社區管委會, 由 20 位管理委員組成. 此社區共有四個獨立停車場 (Pa, Pb, Pc, and Pd), 分別由四個管理小組所管理(A,B,C,D), 每個管理小組由5位管理委員所組成. (4x5=20) 該社區規約訂定: 住戶持份共有之停車空間得約定於特定期間內為約定專用部分, 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今某停車場管理小組(C)制定之停車場(Pc)管理細則, 沒有遵循規約, 反而載明一旦排到停車位, 可以約定繼續專用,一直到賣掉房子為止 (這應該算是不特定期限約定專用吧?), 侵害其他尚在候補車位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因為管理小組C是一工作小組,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 但管理小組C的成員是管理委員, 也就是管委會的構成員,負責管理共用停車場 請問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法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因執行職務侵權,法人連帶負責的規定? 或者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可以主張管委會的責任? 非常謝謝! 補註: 1. 該社區停車場產權登記 為"共用部分", Pc 約有50格停車位, 而擁有Pc持份者約為80戶 2.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06.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877830.A.5A5.html

08/11 09:46, , 1F
直接探討該自訂的管理細則有沒有對住戶有效力..
08/11 09:46, 1F

08/11 14:25, , 2F
並無效力,但因工作小組無侵權能力,故想請問管委會
08/11 14:25, 2F

08/11 14:26, , 3F
是否有所侵權?(類推適用民法28)
08/11 14:26, 3F

08/11 15:11, , 4F
連帶責任不能類推,以契約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08/11 15:11, 4F

08/11 15:12, , 5F
打確認管理細則牴觸規約無效
08/11 15:12, 5F

08/11 15:14, , 6F
但看起來也沒有違反規約,這部分你要再看一下條文
08/11 15:14, 6F

08/11 19:22, , 7F
感謝給予指導的各位前輩
08/11 19:22, 7F

08/11 23:46, , 8F
管理小組是再委任
08/11 23:46, 8F
文章代碼(AID): #1Ngz26M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