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行政院組織法第2條
因為最近跟朋友聊天
聊到我們行政院裡面的那些部會組織, 是怎麼設立的
就自己去google一下 行政院組織法 這東西
看到第1條寫說: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然後我去看憲法第61條, 寫說: 行政院之組織, 以法律定之
ok
然後, 我接著看第2條寫說: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這裡, 我突然有個大疑問
因為我回看憲法第五章第53條及之後, 講 "行政" 的地方
好像並沒有看到, 哪裡有明確講說, 賦予給了行政院什麼職權
第53條是講定義
第54~56條是講人員的設置及任命方式等等
一直到第61條, 我都沒有看到比較跟 "行政院職權" 有關的敘述
然後我對照看了一下 "總統" 、 "立法" 、 "司法" 那些篇章
我是有看到
第36條有說, 總統的職權是統帥三軍
第37條說, 總統有公布法令權
又例如,
第63條有說, 立法院的職權是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等
第77條也有寫司法院的職權是什麼
. . .都有明確陳述出它們的 "職權" 是什麼
因為我的憲法知識, 通通都還給很久以前的大一憲法老師了
不知道有沒有比較懂這方面的朋友, 可以幫我解答這個疑惑一下
行政院組織法第2條所說的, 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是指什麼?
是不是, 我們的憲法本身裡面, 就沒交代清楚?
還是, 有什麼因素, 使得這個法理脈絡,
必須以這樣看起來好像不太明確的方式來呈現?
又, 我只是基於知識性的好奇而想知道
如果有涉及到複雜的政治或歷史問題,
也可以點到為止、簡答一下就好, 有時間有想知道更多時, 我自己再去深入
先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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