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合會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機關

看板LAW作者 (rayray1109)時間8年前 (2016/05/14 14: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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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又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807734號函:機關的界定,舉凡組織歸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1.有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下稱本法) 2.本法第五條有資金來源 3.本法第8.10.11.12條亦有編制員額 4.國合會有自己之印信 但是依本法第二條之規定又寫到國合會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否可以成為政府採購法中之機關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D816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24.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3206845.A.F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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