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物權編施行法8之5V與土地法104之適用

看板LAW作者 (水榭)時間10年前 (2016/02/26 14:58),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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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附上法條 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 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 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問題: 主張物施8-5V跟要件跟土104房屋出賣的要件有不一樣嗎? 土104不包括之房屋出賣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嗎? 老師舉的例題如下 基地所有權為甲,丁共有 其上房屋之一樓為甲所有 二樓為乙丙所有(無基地所有權) 問乙欲出售其二樓之應有部分時,丙,丁 何這得優先購買之? 丙主張土地法34-1IV 房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丁主張物權編施行法8-5V 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 依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 土34-1之優先購買權優先適用與物施8-5V,故丙可 優先購買乙之應有部分 那這裡我就有疑問 為何老師不提丁主張土104,土104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又優於土34-1,會 得到完全不一樣的結果。是有什麼要件的不符合嗎? 麻煩各位高手幫我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5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6469902.A.E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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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為的是解決區分所有權建物應有部分與基地部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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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土法104是希望基地與建物成為同一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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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土104的房屋 不包含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嗎? 直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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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判斷呢? 還是有其他解釋命令呢? 謝謝樓上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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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8:30, , 5F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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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是這樣 土104規定的是地上權典權或承租人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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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那區分所有權應該就不會算在其中 還是建議你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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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我也覺得這問題十分有意思相當好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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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前段的是參考67年台上字第3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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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啊這題好難....剛好在念這個部分,期待原po的答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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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從另一個角度去想,如果可以主張土地法104,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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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施行法8-5第五項不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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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是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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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p_UEx3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