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附解除條件撤銷行政處分?
版友好
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亦屬於行政處分
那這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先予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可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如果可以的話原封存處分效力會回復嗎?
我知道這種情形重作新處分就好了
但還是想問可不可以直接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使最一開始的原處分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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