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中華民國總統的代理順序
不好意思, 我不是法律人, 又很久沒唸中華民國憲法了, 想藉此請教各位一個關於總統
代理順位的問題: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
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且第3條規定: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看起來總統代理順位似乎安排得很好.
然而, 現在毛院長請辭, 且表明不會留任, 所以暫由副院長代理->符合上述第3條.
萬一啦! 不一定真會發生. 馬總統和吳副總統為了配合新民意, 也跟著請辭.
那麼張副院長有沒有可能遞補代理總統呢?
也就是說, 第2條所指的行政院長是否包含代理毛院長的張副院長呢? 還是只限定毛院長?
如果依照憲法第2條不允許張副院長代理總統, 那麼又有誰可以代理總統呢?
在google上曾試著尋找答案, 也許我用的關鍵字不對, 所以找不到答案. 還請各位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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