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買賣被騙用假貨要用哪個法條提告?
舉一個例子 非實例
如果我跟人簽約買一台iPhone6 結果交貨後發現是山寨機(與合約不符)
那賣方說他不是故意的他事先也分不出來真假貨 然後也不處理
(實際情況有些複雜難以解釋 但交易物不是僅iPhone的價值而已)
那我可以用哪一條法條告他來取消交易?
民法92條是要被詐欺而意思表示者可以撤銷
可是他說他不是故意的,詐欺是否就不成立了?
民法359條 買賣物有瑕疵可以解除契約
可是山寨機如果是正常可以使用的,算是有瑕疵嗎?
有沒有哪些法條可以主張因為交貨之物與合約所寫不符,可以取消交易的?
有沒有那位大大可以教一下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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