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類似刑法19條問題

看板LAW作者 (wow)時間8年前 (2016/01/06 00:28),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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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ALL 新年好 小弟回的路上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題目是 某甲持槍指者某乙, 欲打傷某乙小腿, 但是某丙路過, 為了救某乙 持木棍, 從背後攻擊某甲的頭部, 造成某甲手抽蓄擊發子彈, 打中某乙的頭部 某乙當場死亡, 試問甲丙之刑責!? 著手依通說採主客觀混合說, 主觀上甲有傷害意圖, 客觀上有持槍指者乙行為的動作 對於乙的生命已經造成直接的危險, 故已經算著手 但丙為了阻止乙的生命風險損失, 持棍攻擊甲, 可不甚引發槍擊 丙並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卻造成乙的死亡, 依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採行主客觀混合說, 主觀上丙無法預知攻擊甲會造成乙的死亡 客觀上丙的行為, 並不一定引發槍擊 請問這樣論述對嗎!? 另外違法性 丙為了防衛乙的生命財產損失, 得依刑法23條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所以並不成立過失殺人罪 可這有個問題, 甲是否可以主張傷害未遂!? 可刑法並不罰傷害未遂 難道它算無罪嗎!? 可構成要件上, 甲已達著手, 但出現因果異常, 造成乙的死亡 甲無預見之可能, 應可以適用刑法17條, 構成要件上, 該怎麼論!? 難道論無罪!? 如果論傷害既遂, 那罪責上該怎麼論!? 如果都論無罪, 那倒霉的乙白死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23.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2011323.A.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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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來就沒有要求損害必然有人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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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是未遂所要討論的,此例中被害人已經死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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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未遂啊~~手槍擊發乃反射動作,非刑法上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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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在進入前審查階段就會被刷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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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在想能不能構成過失傷害致死呢.......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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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發生錯誤時,在客觀可歸責理論上甲持槍瞄準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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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就已經製造不受允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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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風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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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Y-yx0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