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看板LAW作者 (墜落)時間8年前 (2015/11/05 12:22),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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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朋友討論到關於國家賠償法的問題 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 : 如果軍校的學生加入學校球隊後因為訓練受傷 在認為訓練教官有不當操練的前提下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教官依學校指示實施訓練是否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 而與學校締結行政契約的軍校生是否算是「人民」? 以上問題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19.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6697365.A.B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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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不去會被政府處罰嗎...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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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會被政府處罰,應該說是會有同儕及長官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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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體育課的話 答案很明顯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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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隊...老實說我不是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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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軍校或一般學校並不是重點 只要是公立爭議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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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的話 授與學位沒有疑問 但是教學活動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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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認定校隊屬於教學的一環(如大學校隊有些學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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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抵體育學分 在選課會顯示的) 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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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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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校隊"屬於課外社團同好會性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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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難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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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的行為,有過失或違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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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EjcLk3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