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要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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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上高手們協助回答,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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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查了一些資料和回憶大學時期選修過的行政法課程(非本科系),
但是還是有一些不懂的地方想請問專業大大們:
(如果以下問題中有問題的部分也歡迎修正~)
問題一:
「要點」既是是屬於法律位階中的「行政規則」,
那麼當權利受損的人民依據政府公布的該「要點」認定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似乎
有未按照要點執行的行政程序時,
是否能用「行政裁量權」的概念指正政府公務單位的「裁量瑕疵」?
問題二:
印象中在行政裁量中有所謂「得…」與「應…」的差別,
但是我對這部分的認知是法條中的呈現通常會是:「A單位或是機構『得』…」或是「A單
位或是機構『應』…」,
但是我想依據的那個「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卻是「『應』由A單位…」,
(實際案例中A單位或是機構是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
那請問這個條文項目中的「應」是適用在行政裁量概念中「應」與「得」的差別嗎?
就是說我是否能依據上述形式的條文內容,
在他們應作為而無作為的時候提出申訴、訴願或是訴訟?
問題三:
「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應』由A單位採取甲作為,及乙作為…」,
那麼當A單位只做出甲作為而未接著作乙作為,
進而基於只做到甲作為就作出裁決,
(甲作為跟乙作為之間的關係是循序的)
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時,
是否有也相當的控告申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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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1: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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