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要點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雨人)時間8年前 (2015/09/04 07:29),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因家人無權限PO版,故代PO 請版上高手們協助回答,謝謝各位 -- 經過查了一些資料和回憶大學時期選修過的行政法課程(非本科系), 但是還是有一些不懂的地方想請問專業大大們: (如果以下問題中有問題的部分也歡迎修正~) 問題一: 「要點」既是是屬於法律位階中的「行政規則」, 那麼當權利受損的人民依據政府公布的該「要點」認定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似乎 有未按照要點執行的行政程序時, 是否能用「行政裁量權」的概念指正政府公務單位的「裁量瑕疵」? 問題二: 印象中在行政裁量中有所謂「得…」與「應…」的差別, 但是我對這部分的認知是法條中的呈現通常會是:「A單位或是機構『得』…」或是「A單 位或是機構『應』…」, 但是我想依據的那個「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卻是「『應』由A單位…」, (實際案例中A單位或是機構是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 那請問這個條文項目中的「應」是適用在行政裁量概念中「應」與「得」的差別嗎? 就是說我是否能依據上述形式的條文內容, 在他們應作為而無作為的時候提出申訴、訴願或是訴訟? 問題三: 「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應』由A單位採取甲作為,及乙作為…」, 那麼當A單位只做出甲作為而未接著作乙作為, 進而基於只做到甲作為就作出裁決, (甲作為跟乙作為之間的關係是循序的) 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時, 是否有也相當的控告申訴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210.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1322950.A.8B0.html

09/04 11:51, , 1F
找律師諮詢吧。
09/04 11:51, 1F
文章代碼(AID): #1LwDV6Y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