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有營造物之警察權行使
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魯任職於某開放式公有營造物擔任職員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行政區辦公室以外,都有開放民眾進入使用
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Q1 行政法上警察權行使
網路估狗發現,公有營造物內之職員,
對於進入使用該公有營造物內之民眾,有違反單位規定者
Ex 大聲斥責職員沒有讓她滿意!、甚至跟其他民眾對嗆!
經勸阻後仍不聽從者,可使用警察權,要求該民眾離開,這樣對嗎?
Q2 如果民眾不聽從者,單位是否可依下列規定第二項對民眾提告?
刑法第 306 條
I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再來職員是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規定對該民眾進行逮捕
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到機關移送該民眾呢?
Q3 如果以上都不行的話,還有什麼辦法讓該民眾離開呢Q_Q
每次動不動就咆嘯職員,大聲斥責,並說要單位首長出來
而首長每次也只能放下身段出來給他摸頭,看了真的LP火都滿出來
以上幾個問題煩請版上諸位大大,感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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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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