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梁孟松案的疑問
最高法院判決三項禁令,
包括梁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
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
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確定。
如果本案與營業祕密侵權相關,
為什麼此案沒有判刑或科罰金呢?
營業祕密法第 13-1 有規定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觸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然而,最高法院卻判決三項禁令
1.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
2.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
3.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
其中前兩項一定不是刑責吧 當然也不算是處罰吧?
營業祕密本來就不能洩露 不是嗎?
至於第三項 如果站在憲法的角度來看,
明明就已經不在競業禁止的期限內,
也就是不屬於民法的規定範疇,
這樣子判,會是依據那一條法律呢?
如此對於工作權的限制,不算是違憲嗎?
再來,如果我是梁孟松,既沒有被限制出境,
難道沒有辦法去韓國或其它國家嗎?
出了國境大門後,要怎麼知道有沒有與三星接觸呢?
法院又該怎麼執行呢?台積電又該如何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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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 財產 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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