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梁孟松案的疑問

看板LAW作者 (花香)時間8年前 (2015/08/31 23:34),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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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三項禁令, 包括梁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 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 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確定。 如果本案與營業祕密侵權相關, 為什麼此案沒有判刑或科罰金呢? 營業祕密法第 13-1 有規定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觸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然而,最高法院卻判決三項禁令 1.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 2.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 3.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 其中前兩項一定不是刑責吧 當然也不算是處罰吧? 營業祕密本來就不能洩露 不是嗎? 至於第三項 如果站在憲法的角度來看, 明明就已經不在競業禁止的期限內, 也就是不屬於民法的規定範疇, 這樣子判,會是依據那一條法律呢? 如此對於工作權的限制,不算是違憲嗎? 再來,如果我是梁孟松,既沒有被限制出境, 難道沒有辦法去韓國或其它國家嗎? 出了國境大門後,要怎麼知道有沒有與三星接觸呢? 法院又該怎麼執行呢?台積電又該如何舉證呢? http://tinyurl.com/p9bfkq7 -- 智慧 財產 權法 http://fyphxdue17.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7.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1035257.A.E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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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告的就是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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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分的吧 民事庭法官不能順便判刑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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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並非不得限制 釋字510 584 649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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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再請問2年的競業禁止本來已經於2011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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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可以延至今年底 是參考那個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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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問題 大概用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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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0:30, , 7F
好的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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