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討論法學概念與實務見解)
是聽說過賣帳戶給詐騙集團
檢方可能認定有不確定故意(間接)而認定是幫助犯
但之前在數字版的文章 居然有人賣PTT帳號給詐騙集團
結果真的被起訴..(如下附文章)
不過ptt帳號又不能匯入金錢(如果不算批幣的話)
這樣也認定是幫助犯似乎也太寬鬆了吧
不知板上各位大大有無高見或近似案例(賣其他帳號帳戶)的實務見解提供
感恩^^
PS:數字板文章連結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8176803.A.E6F.html
之前有回過文
請大家不要為了這一些錢出賣自己
倒不是因為政治因素
而是你並不能保證跟你買的人會怎麼用
不要想說你賣出去之後就沒你的事
要是那個人是罵人被告就算了
有些是直接透過網拍、團購來詐騙
碰到這種就很衰小
警察查IP相關人士都會被叫去筆錄
你要先跑台北
之後偵查庭
只要檢察官覺得你有拿錢
你就有詐欺幫助犯的疑慮
就會被起訴
之前我媽在選民服務處工作
那邊有免費法律諮詢的律師
今年就碰到一個案子是一個賣PTT的ID
買帳號的人拿ID詐騙
結果連賣ID的也被起訴
(而且是偵查庭之後隔了一年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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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老人在海關翻找護照,動作很慢找了很久,女海關尖酸的問:你來過法國?
英國老頭說:我只來過一次。女海關更尖酸的問:你來過怎麼不知道提前拿護照?
老頭:我上次來時沒檢查護照。
女海關高聲叫道:不可能!英國佬來法國我們永遠都要檢查護照!
老頭:44年登陸時候,海灘上可一個法國人沒見著...
旁邊德國老頭說:是的,這個我能證明,當時灘頭確實一個法國人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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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jol (114.41.125.162), 08/19/2015 1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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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辦PTT帳號不用身分證 也沒規定要真實名字 帳號也非金融專用本身
真的會有信用價值或是身分名義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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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提供意見
其實一開始的問題是在主觀要件:
以本文提供的個案為例 只要當事人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正常時況會去買PTT帳號的有可能是黨工甚至大陸人)
幫助故意這部份就有爭議
至於客觀構成要件(雖然本來不再想討論範圍) 不否認賣帳號與詐欺成立有因果關係
這好比去超市買菜刀殺人 超市賣刀可主張容許信賴
但超市如果賣的是贓物菜刀 難道超市就有責任
又賣PTT帳號雖非站規允許 中華民國法律可無明文禁止
賣帳號是否已構成法不容許的風險 (或是無違反法律的買賣行為真能成立常態因果關聯)
能否主張賣帳號後能信任對方合理使用
個人是認為不無考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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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jol (114.41.121.179), 08/21/2015 08:02:3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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