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可能成立幫助詐欺或犯罪嗎

看板LAW作者 (勤樸)時間8年前 (2015/08/19 12:18), 8年前編輯推噓1(1012)
留言1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純討論法學概念與實務見解) 是聽說過賣帳戶給詐騙集團 檢方可能認定有不確定故意(間接)而認定是幫助犯 但之前在數字版的文章 居然有人賣PTT帳號給詐騙集團 結果真的被起訴..(如下附文章) 不過ptt帳號又不能匯入金錢(如果不算批幣的話) 這樣也認定是幫助犯似乎也太寬鬆了吧 不知板上各位大大有無高見或近似案例(賣其他帳號帳戶)的實務見解提供 感恩^^ PS:數字板文章連結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8176803.A.E6F.html 之前有回過文 請大家不要為了這一些錢出賣自己 倒不是因為政治因素 而是你並不能保證跟你買的人會怎麼用 不要想說你賣出去之後就沒你的事 要是那個人是罵人被告就算了 有些是直接透過網拍、團購來詐騙 碰到這種就很衰小 警察查IP相關人士都會被叫去筆錄 你要先跑台北 之後偵查庭 只要檢察官覺得你有拿錢 你就有詐欺幫助犯的疑慮 就會被起訴 之前我媽在選民服務處工作 那邊有免費法律諮詢的律師 今年就碰到一個案子是一個賣PTT的ID 買帳號的人拿ID詐騙 結果連賣ID的也被起訴 (而且是偵查庭之後隔了一年才起訴) -- 英國老人在海關翻找護照,動作很慢找了很久,女海關尖酸的問:你來過法國? 英國老頭說:我只來過一次。女海關更尖酸的問:你來過怎麼不知道提前拿護照? 老頭:我上次來時沒檢查護照。 女海關高聲叫道:不可能!英國佬來法國我們永遠都要檢查護照! 老頭:44年登陸時候,海灘上可一個法國人沒見著... 旁邊德國老頭說:是的,這個我能證明,當時灘頭確實一個法國人都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jol (114.41.125.162), 08/19/2015 12:22:21

08/19 12:27, , 1F
跟能不能匯錢無關,這裡的問題是提供身分/名義/信用
08/19 12:27, 1F
請教一下^^: 辦PTT帳號不用身分證 也沒規定要真實名字 帳號也非金融專用本身 真的會有信用價值或是身分名義的幫助???

08/19 12:30, , 2F
提供乾淨的身分給詐欺犯,視行為人就對方就帳號用途的實
08/19 12:30, 2F

08/19 12:31, , 3F
際認識,個案上並不是沒有成立詐欺幫助犯的可能。
08/19 12:31, 3F

08/19 12:34, , 4F
只是想說簽名檔的笑話,如果不知道歷史還真不會懂。
08/19 12:34, 4F

08/19 12:36, , 5F
指的是1944年諾曼地登陸吧?
08/19 12:36, 5F

08/19 19:18, , 6F
我不懂為什麼你一直糾結在金融用途上...雖然實際用途要看
08/19 19:18, 6F

08/19 19:19, , 7F
個案,但一個與本人毫無現實連結的帳號,至少可以確保詐欺
08/19 19:19, 7F

08/19 19:20, , 8F
犯在與被害人交涉時更有效的隱藏自己身分,進而妨礙身分追
08/19 19:20, 8F

08/19 19:21, , 9F
查。再者,假設今天在交易板,你會跟一個上站5000次成交數
08/19 19:21, 9F

08/19 19:22, , 10F
幾百篇文的ID交易,還是跟一個20/0的免洗交易?
08/19 19:22, 10F
先感謝提供意見 其實一開始的問題是在主觀要件: 以本文提供的個案為例 只要當事人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正常時況會去買PTT帳號的有可能是黨工甚至大陸人) 幫助故意這部份就有爭議 至於客觀構成要件(雖然本來不再想討論範圍) 不否認賣帳號與詐欺成立有因果關係 這好比去超市買菜刀殺人 超市賣刀可主張容許信賴 但超市如果賣的是贓物菜刀 難道超市就有責任 又賣PTT帳號雖非站規允許 中華民國法律可無明文禁止 賣帳號是否已構成法不容許的風險 (或是無違反法律的買賣行為真能成立常態因果關聯) 能否主張賣帳號後能信任對方合理使用 個人是認為不無考慮之處^^

08/20 12:54, , 11F
我只能跟你說,把個案主觀認識程度跟通案客觀成立可能性混
08/20 12:54, 11F

08/20 12:58, , 12F
在一起談絕對會出問題。
08/20 12:58, 12F
※ 編輯: cjol (114.41.121.179), 08/21/2015 08:02:32

08/21 14:10, , 13F
沒起訴書其實很難去看為何檢方願意起訴的原因呢
08/21 14:10, 13F
文章代碼(AID): #1Lr0EB-x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