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救生員的法律問題 二次溺水責任歸屬
由於最近擔任救生員 有很多法律的疑問產生 卻苦無門路可解惑
想拜託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1.目前規定 僅限定持有體育署救生員證才可擔任救生員一職
若僅持有民間救生員證(如水協、紅會、海爆等等..)
實際發生意外時救生員會被追究責任嗎?
此外倘若泳池內沒有安裝監視器 該如何歸屬責任?(是否會因罪證不足不起訴?)
2.經常會有許多人臨時有事 而網路上尋求臨時代班
假設代理人確實持有合格救生員證 仍發生意外 責任會追究到"請人代班的人"身上嗎?
3.非常輕度之溺水也有極低的機率發生二次溺水(有少許水留在肺部)
會在72小時內產生症狀 嚴重可致死
假設救生員立即發現且將極輕度溺者拉上來
觀察狀況後良好即予以放行(無二次溺水徵兆:咳嗽<1分鐘 無紅色唾液咳出)
溺者卻在離開泳池後產生二次溺水之症狀
是否會因為沒盡告知義務 而被起訴業務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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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6292450.A.3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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