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獎金發給主管,主管沒發出 算侵佔
朋友是國內線船員,5/30因吊掛不穩,手掌被貨櫃壓骨折與破皮
住院到6/20才出院(因植皮清創兩次)
每月10號,公司都會發上月貨櫃獎金,請水手長簽收領現金拿回船上發給外勞與本籍船員
6/22左右回工作崗位跑船
水手長有說6月底會發還獎金(這表示被他花掉了吧?而且6/10發錢時他也沒先告知會晚
發)
現在7月了,在外島與他不愉快(水手長自己生悶氣公司幫派問題),水手長揚言不是他
離職就是朋友離職,所以想說他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去提告侵佔罪?
貨櫃獎金金額沒固定比例,是由水手長自由分配。
(據公司跟他工作過的全部船員們私下表示,此水手長都會嗚走幾千剩下的才發出,想說
算了,補資歷而已,被嗚走的錢就當學費,沒想到水手長這麼過份趕人,要是當時吊掛時
堅持這是水手長的工作,不要去幫忙,手也不會受傷)
現在骨折怎麼可能會有其他公司錄用,這時主動離職才是最傻的!
想請問,沒有固定金額獎金,這樣也可以提告侵佔嗎?還是有建議別的條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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