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用消防法檢舉 業者卻反表示無營業情形

看板LAW作者 (寬)時間9年前 (2015/06/30 13:39), 編輯推噓0(0019)
留言1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因時間有點緊迫只能上來詢問相關法源依據 大約說明一下事由 某非中部社區部分民眾不滿社區大樓內開設老人安養機構 因此用盡方法檢舉該場所 但消防人員前往後發現該場所皆大門緊閉無法入內察看 (該場所已經過各相關單位會審會勘通過,只是確實未有營業之情形) 但於日前該場所自行進行依消防法規定之檢修申報動作送件 而消防人員亦依規定前往檢查 發現內部確實有不符規定之情事 而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限改期限到了後人員進行舉發 但後續業者陳情其內部仍未有營業之情形,消防人員不該進行舉發 (當天現場雖設備皆已齊全,但確實未有任何老人、護理人員進駐之情形 且業者既自行進行檢修申報動作要求消防人員複查,應表示已有開業準備) 經上層裁示確定人員不應對場所進行舉發 而該社區檢舉之民眾則認為有銷單不公正的疑慮 消防相關法規內並無規定 而目前僅查詢了行政執行法,似乎也未明確規範 想詢問熟悉相關法規的各位 若認定該場所未營業不應舉發是依據哪項法源? 或者是其實有其他應舉法的法源依據? 第一次PO文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03.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5642741.A.149.html

06/30 14:17, , 1F
當然是看消防法的構成要件
06/30 14:17, 1F

06/30 14:17, , 2F
如果消防法是因為某項營業,才要設置某項設備
06/30 14:17, 2F

06/30 14:17, , 3F
自然要營業你才能裁處行政罰阿
06/30 14:17, 3F

06/30 14:18, , 4F
但營業是一個「連續」客觀事實,不以一次稽查為基準
06/30 14:18, 4F

06/30 14:18, , 5F
要客觀上真的沒營業,所以要多稽查幾次,路過看一下等
06/30 14:18, 5F

06/30 14:19, , 6F
請國稅局、該行業主管機關查報是否有營業事實
06/30 14:19, 6F

06/30 14:19, , 7F
舉一個例:餐廳面積達○平方米,應該設置○
06/30 14:19, 7F

06/30 14:20, , 8F
這種規定就已經是「營業」因為是餐廳,如果不是餐廳自然
06/30 14:20, 8F

06/30 14:20, , 9F
不適用這種規定
06/30 14:20, 9F

06/30 14:24, , 10F
消防法內並無提到構成營業之規定 僅規定供各類場所應設
06/30 14:24, 10F

06/30 14:25, , 11F
置之消防設備
06/30 14:25, 11F

06/30 14:26, , 12F
因此業者只要以營業狀態要求檢查,檢查不合格再改口自己
06/30 14:26, 12F

06/30 14:27, , 13F
無營業情形即可免除處罰
06/30 14:27, 13F

06/30 14:30, , 14F
所以想詢問有何法源定義確實有或無營業之依據...
06/30 14:30, 14F

06/30 16:51, , 15F
以稽查當時是否有營業為斷,行政罰法原則以行為時之行
06/30 16:51, 15F

06/30 16:51, , 16F
為與法律為依據
06/30 16:51, 16F

06/30 16:53, , 17F
另外,各類場所本身隱含營業要件,例如甲類的電影院
06/30 16:53, 17F

07/02 19:12, , 18F
他就還沒開始營業作營業準備的消防檢查合格才會營業...
07/02 19:12, 18F

07/02 19:13, , 19F
你的觀念怪怪的......Y
07/02 19:13,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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