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水上設施意外業務過失問題
各位法律版大大
以下問題請教:
朋友前往海邊玩水上設施
風浪很大
但教練評估後決定出海
結果 通行4人 發生意外
其中一人 額頭下巴皆受傷縫數十針
當下即刻就醫急診
其他三人
一人脊椎有骨折跡象
另一人頭部腫起 實際狀況還需確診
意外發生當下
沒有報警
業者指派他們的「司機」跟隨急救者前往醫院
但這一位隨行人員稱自己是業者的「朋友」
前往水上設施之前
有簽訂一切結書
其聲明:
「本人(遊客)屬於自願參加活動,其風險性也有評估,業者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障內本人瞭解,如有發生意外事故以保險公里理賠金額為準,與業者無關,本人絕無異議。」
請問大家~
雖簽署了上述的切結書
但因傷勢嚴重,必須進一步進行醫美相關之診療
若走法律途徑
是否還是能向業者索求業務過失相關之理賠呢?
麻煩大家給予幫助與回應予朋友!!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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