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支票提示期間

看板LAW作者 (Min)時間10年前 (2015/06/27 09:25),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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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請問上述所指的市是直轄市? 那這樣的話如果發票地在雲林,付款地在彰化,提示期間是不是爲15日? 那發票地在板橋,付款地在臺中,提示期間是15日嗎? 那發票地在臺北,付款地在彰化,提示期間也是15日嗎...? 目前台灣的直轄市是否爲:新北、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共六都? 嗚嗚...快被這搞混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5368307.A.EB6.html

06/27 09:28, , 1F
省(市)指的是跟省同級的市,也就是直轄市
06/27 09:28, 1F

06/27 10:50, , 2F
雲林彰化同一省,其他問題都是不同省市
06/27 10:50, 2F

06/27 11:18, , 3F
所以雲林對彰化就是七天囉?
06/27 11:18, 3F

06/27 12:01, , 4F
06/27 12:01, 4F

07/11 16:30, , 5F
目前台灣的直轄市就是那六都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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