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審閱期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我是婚禮佈置廠商,
客戶與我在6/9簽訂合約,
當日雙方針對合約內容逐條討論,
確認沒有問題後,
雙方共同簽訂合約,
客戶並當場支付訂金3000元(總價13800元)
期間皆有以通訊軟體討論佈置相關事宜,
後客戶在6/13用通訊軟體向我詢問
「我的背版已設計好了嗎?如果我現在解除合約 需負擔那些?」
我當下回覆對方
「訂金不退還,謝謝您。」
客戶於今天6/20提出合約應有審閱期保障,
要求全額返還訂金,
我上網查詢審閱期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審閱期若在消費者簽約付訂後是否還有效?因為我看到一說法是審閱期定義為簽約前可
將合約攜回再詳讀及考慮,但若已簽約則代表雙方同意履行,將重點放在「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不知何種說法正確?
2.消費者保護法有對婚紗及攝影服務訂立定型化契約,並表明有五日鑑賞期,但並無針對
「婚禮佈置」這項服務,請問我們也是比照辦理嗎?
3.審閱期天數針對不同產業別,有3-30天不等的審閱期,若可不比照前者,請問我是否能
主張3天呢?
4.客戶於6/13詢問時並非確切表達「我要解約」,而是假設性詢問「如果我現在解除合約
」,請問這樣也算在審閱期內提出嗎?(因客戶表示我回覆她訂金不退還,故她當下沒有
立即提出明確解約需求)
懇請專業人士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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