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審閱期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看板LAW作者 (菁菁)時間9年前 (2015/06/20 04:4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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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婚禮佈置廠商, 客戶與我在6/9簽訂合約, 當日雙方針對合約內容逐條討論, 確認沒有問題後, 雙方共同簽訂合約, 客戶並當場支付訂金3000元(總價13800元) 期間皆有以通訊軟體討論佈置相關事宜, 後客戶在6/13用通訊軟體向我詢問 「我的背版已設計好了嗎?如果我現在解除合約 需負擔那些?」 我當下回覆對方 「訂金不退還,謝謝您。」 客戶於今天6/20提出合約應有審閱期保障, 要求全額返還訂金, 我上網查詢審閱期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審閱期若在消費者簽約付訂後是否還有效?因為我看到一說法是審閱期定義為簽約前可 將合約攜回再詳讀及考慮,但若已簽約則代表雙方同意履行,將重點放在「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不知何種說法正確? 2.消費者保護法有對婚紗及攝影服務訂立定型化契約,並表明有五日鑑賞期,但並無針對 「婚禮佈置」這項服務,請問我們也是比照辦理嗎? 3.審閱期天數針對不同產業別,有3-30天不等的審閱期,若可不比照前者,請問我是否能 主張3天呢? 4.客戶於6/13詢問時並非確切表達「我要解約」,而是假設性詢問「如果我現在解除合約 」,請問這樣也算在審閱期內提出嗎?(因客戶表示我回覆她訂金不退還,故她當下沒有 立即提出明確解約需求) 懇請專業人士解答,萬分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202.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4746631.A.F14.html

06/20 14:12, , 1F
營業人還是請個律師當法律顧問吧,可以省掉很多麻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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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務可不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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