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妨害秘密罪成立條件?
我是某社區管委會的秘書,某日社區總幹事和管委會委員發生口角,
後來總幹事罵委員三字經,隨後委員遂告總幹事公然侮辱罪,先前
因有些行政事務,所以我都有錄音跟總幹事的對話,結果當天也有
錄到這次他們之間對話及公然侮辱的內容,所以我就將錄音檔給委員
當作證據,也當作委員的證人,當然這起公然侮辱罪也經過檢察官起訴了,
現在到法院等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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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來了
總幹事因不爽我偷錄音還當證人,結果反到警察局告我妨害秘密罪,
檢察官日前有傳我去,原告總幹事沒出席,庭上檢察官卻要我跟原告和解,
說我不應該錄音的,我覺得奇怪的是,管委會是屬於公共空間,
當時他們對話時至少也有三人以上之住戶在場,
管委會辦公室這算得以共聞共見的公開場所吧!
住戶時常出入,且我錄音也並非無故,之前總幹事有些事情交代我
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我必須錄音下來保護自己也回報給公司,
檢察官卻要我跟總幹事和解?
請問各位大大我到底是犯妨害秘密罪的哪個要件了?
管委會是非公開場所? 我算無故錄音?
而我後續該如何處理? 跟他和解還是最後這案子會不起訴處分?
是否可以告他誣告呢?! 以上疑惑煩請版上高手幫忙一下,感恩!
附註: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
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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